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出台《陕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管理暂行规定》,凡是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全部费用。
这个规定中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以实施自学考试助学为主要办学内容的民办学校。
陕西省教育厅要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应建设符合设置标准和教育教学要求的校园校舍,不得随意更改学校地址。拟新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的应建立自有校园校舍,属租赁的租期必须在15年以上。同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校的名称以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私自篡改。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广告、简章,制作牌匾、校徽,刊发(播)媒体广告时必须使用全称。招生方面,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同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退费的政策规定,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学生入学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难,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对于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发布未经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陕西省教育厅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对于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等行为的,陕西省教育厅将取消其下一年的招生资格。
(实习编辑: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