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记者从辽宁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发布通告,公布了由省教育厅起草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执法部门优先考录毕业生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国家公务员。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当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应当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企业多招毕业生贷款优惠
《条例》第九条规定,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鼓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
失业毕业生有职业培训补贴
《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工作,依法确保失业毕业生的基本生活;应当对失业毕业生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失业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其实现就业。
公务员招录提高往届毕业生比例
省、市级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的,应当逐步提高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往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市级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当注重公开招聘在县以及农村工作两年以上的往届高校毕业生。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为毕业生免费保管两年档案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就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本人要求将人事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学校应为其免费保留,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将户口转回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当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以非全日制等灵活形式就业,或者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可以在其就业所在地落户,公安机关应当放宽单位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
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并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上提供保障。
(实习编辑:许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