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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联系与穆斯林历史(七)

2010-04-08 17:10:29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

   

作者:阿马蒂亚·森

  第二点,这个区别在反对宗教政治化的斗争中具有重要意义。宗教政治化不仅体现在伊斯兰教政治化的迅速发展上,还体现在其他宗教政治化的进程上(体现在诸如“重生派”基督教、犹太极端主义和印度教运动的政治扩张中)。在决定那些无须受宗教信仰“束缚”的事物时,拥有一种宗教身份与忽视理性的要求及思想自由的要求,在这两者之间的混淆不清,就会系统地支持行为世界中那些有时是非常肮脏、残忍的宗派主义行动。在这一逐渐极化(polarized)的世界中,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看到这种可鄙的政治化进程。这一进程形式多样,从直接有利于促进活跃的恐怖主义,到降低对这类促进行为进行抵御的能力,乃至到在宗教名义下鼓励对暴力的容忍。

    例如,印度尼西亚穆斯林学者赛亚斐·安沃(Syafii Anwar),就曾以高度警惕的态度,描述了“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法化的蔓延”。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宗教行为的发展,而且是在一个具有宽容传统和文化多样性的国度里,一种极为好战的社会、政治观点的蔓延。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许多其他国家,包括马来西亚。尽管这些国家具有文化多样性和政治宽容的历史,但在伊斯兰教的名义下,这些国家的冲突性文化迅猛发展。如果要抵制政治的两极化,就必须强调以上的基本区别,因为利用宗教(在这个例子中,是伊斯兰教)身份,是唆使这类组织化冲突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第三,这个区分,可以让我们对那些被外界归在某个“宗教盒子”中的国家的内部状况,有更为全面的认识。例如,一说到所谓的“伊斯兰世界”,就好像这个身份可以全面地解释如今那里发生的知识进步。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许多被正式称为伊斯兰教国的国家,其内部正经历着各种政治行动,而它们的领导人,即便在宗教上是虔诚的穆斯林教徒,也不只从其伊斯兰身份中援引论据。想想巴基斯坦,它无疑是一个伊斯兰教国家。伊斯兰教被设为国教,并且具有多种政治影响(如一名非穆斯林教徒,无论他或她得到多少张选票,都不能被选为国家总统)。然而,这个思想活跃的国家中存在的公民社会,为许多主要或完全不是源自宗教的使命和追求保留了空间。例如,巴基斯坦具有一个专门的——在许多方面是高度成功的——“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不仅诉诸于伊斯兰教的权利,也诉诸于更广泛意义上的人权。巴基斯坦的人权委员会没有任何法律或宪法身份(实际上,它的正式身份只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而不像印度或南非的人权委员会那样是具有合法权力的组织。尽管如此,在如像艾斯玛·杰汉戈和雷赫曼等有远见的公民社会的领袖的带领下,人权委员会已经为争取妇女、少数民族和其他遭迫害者的自由,做了很多事情。它有限的成功,源于巴基斯坦的民法(即还没有遭到极端主义改良运动的摧残的那一部分)、持不同政见者的勇气和责任感、司法部门中许多正直人员的公平执法、大量进步的社会公众观点的出现,以及最后(但并非是最不重要的):媒体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对不人道和破坏公民行为准则的事件的关注。实际上,巴基斯坦的媒体,与孟加拉新闻界一样,在直接调查和公开报道虐待案件以及为沉思的公众呼吁人权等——常常是世俗的——问题上,也非常活跃。

  (编辑:崔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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