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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亚杰:《结构主义》(第四章)

2009-05-03 11:14:17来源:    作者:

   

作者:皮亚杰

    第四章  心理学的结构
 
    11、心理学中结构主义的开端与“格式塔”理论

    我们可以认为,心理学里的结构观念的出现,是在本世纪初,当时,维尔茨堡(Wurzburg)学派的“思维心理学”反对(同时有法国的比奈[Binet]和瑞士的克拉帕莱德(Claparede]也反对)联想主义;联想主义企图用先存在成分(感觉和印象)之间的机械联想来说明一切。另外,特别今人注意的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比勒(K.Buhler)就已经用严格的实验方法证明了结构的主观性质,从此、现象学就经常引用这种结构的主观性:意向和意义(这些现象学概念相当于我们在第1节里已经介绍过的客观定义中的具有自身调节作用的转换概念)。事实上,比勒指出了,不但判断是一种起统一作用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所有反对联想主义的人是立即就同意的),而且思维包含着复杂性逐步增加的若干等级,他称之为Bewusstheit(“意识”)(不依赖意象而赋予意义的思维),Regelbewusstsein(“规律意识”)(在关系结构等里面起作用的关于规律的意识),和intentio(“意向”),即为了建立从思想到行为的整体建筑或体系的受到计划定向的综合行为。
   
    不过,“思维心理学”没有面向心理发生和生物学的根本的功能作用的方向,而单独在已经完成的成人智力领域里去进行分析(而且我们知道,心理学家所研究的“成人”总是在他的助教或大学生之中挑选的),最后就只是发现一些逻辑结构,因而产生这样一个自己必须接受的结论:“思维是逻辑的一面镜子”;可是,对发生过程的分析,显然要导致推翻这些说法。
   
    但是,最引人注目的心理学结构主义形式,毫无疑问是由“格式塔”理论所提供的。这“格式塔”理论,产生于一九一二年的韦特默尔以及克勒的趋向一致的研究,莱温(K.Lewjn)以及他看门徒们在社会心理学方面继续发展了“格式塔”理论。完形理论,或“格式塔”学说,是在现象学的氛围里发展起来的,可是只从现象学保留了关于主体客体之间基本相互作用的概念,而决然地沿着克勒所受过的物理学家的教育和在他和别的人研究的“场”的模型中起作用的自然主义的方向发展。然而,今天再来评价,这些模型对于完形理论所曾起过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却是有害的,尽管这种影响在他的原理方面起过促进作用。
    
    事实上,一个力场,如同一个电磁场,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就是说,其中力的组成按照方向和强度而具有一定的形式:不过,这里力的组成几乎是瞬间完成的。如果也可以谈转换的话,这些转换几乎是瞬时的。可是,在神经系统和多突触“场”的范围里,电流的速度要缓慢得多(对于5波直到dd====波来说,每秒钟循环3到9周)。如果说,从输入神经出发组成知觉是迅速的,这也不能成为可以把这个例子推广到所有的“格式塔”上去的理由。可是,克勒专注于场效应,导致他只是在“顿悟”中才看到有真正的智力行为,好象在最后的直觉出现以前的那些摸索还不是智力行为似的。尤其是“格式塔”学派对于功能与心理发生的观点以及最后还有对主体的活动极少重视,无疑场模型是要负责任的。
   
    正因为“格式塔”是被人这样认为的,所以并不妨碍“格式塔”代表一种使相当数目的结构主义者喜欢的“结构”类型。这些结构主义者没有明说或者已明说出来的理想,就是要找出一些他们可以认为是“纯粹”的结构来,因为他们所要的结构没有历史,更没有发生过程,没有功能,而且和主体没有关系。在哲学领域里要建立这样的本质是容易的,因为哲学领域中的发明有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然而,在可以查核的现实世界领域里却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格式塔”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假设:所以认真地审查这个假设的价值是重要的。
   
    “格式塔”结构主义的中心观念是整体性观念。早在1890年,埃伦费尔斯(Ehrenfels)就曾指出,存在着一些建立在整体或形式性质(“形质”[Gestaltqualittat])上的知觉,如一个音乐旋律或一个面部表情这样的复杂客体的性质。确实,如果人们把某个调的旋律转位为另一个调,那么所有一个个的音都改变了,可是人们还能听出是同一个旋律。但是埃伦费尔斯在这些整体性质中只看到了一些与感觉的实在互相重叠的知觉的实在;而相反,“格式塔”理论的独创性,则是否认感觉作为预先存在的心理成分而存在,只赋予感觉“被组成结构的”成分的地位,而不看作“起造结构作用的”成分。所以,从一开始就有的,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的整体,问题是要解释这个知觉整体:在这里,场的假说起作用了。按照场的假说,那些输入神经冲动并不是孤立地一个一个地触及大脑的,而是通过神经系统的电场的居间作用,几乎立即产生一些组织好的“完形”。但是,我们还得要找到这种组织的规律。
   
    正因为一个场里的所有成分都一直属于整体,每一局部的变化部会引起整体的改组,所以,知觉整体的第一个规律,就是不仅存在有作为整体的整体特性,而且整体的量值也并不等于各部分的总和。换句话说,知觉整体的第一个规律,就是全体的组成,其规律不是加法性的;在这一点上克勒说得非常清楚,因为在他的《论物理学的格式塔》(德文全名为。Die physischen Gestalten in Ruhe und im Stationaren Zustand”,1920)一书里,他不承认机械力的组成具有“格式塔”的性质,就因为机械力是以加法关系组成的。在知觉领域中,这种非加法性组成的性质是容易验证的,被分隔的空间比未被分隔时要显得大些:在某些重量错觉中,一个复杂的客体A+B(把一根铝棒放在一个空盒子上,两者共同组成一个同一颜色的简单形式),看起来似乎比铝棒A在单独时要轻一点(由于与体积发生关系等的原因)。
   
    第二个基本规律是知觉整体有采取可能的“最优形式”的倾向(“优良形式”优先律)。这些“优良形式”的特征,是具有简单性、规律性、对称性、连续性、成分之间的邻近性等等。在场的假设中,这就是平衡以及最少量动作这些物理原理的一些效应(极值效应[extremum],如肥皂泡完形的情况:面积最小而体积最大),等等。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过多方验证了的重要规律(如图形总是脱离背景的规律,即界限属于图形而不属于背景的规律等),可是,在我们的讨论里,只需举出前述这两条规律就够了。
   
    首先,我们要着重指出平衡作用这个概念的重要性。用了这个概念,就可以解释优良形式优先律,不必去用天赋观念作解释了:因为平衡的规律是具有强制性的(coercitive),事实上,用这些平衡规律就足以说明这些过程的普遍性,不必把这种普遍性归诸于遗传性了。另一方面,作为既是物理过程又是生理过程的这种平衡作用,同时既是一个转换体系——虽然是很快的转换——在它调整时又是一个自主的体系:这两个性质,再加上整体性的一些普遍规律,就使“格式塔”适合于第一节里为结构所提出的定义了。

[NextPage]    反之,单是各种知觉的领域中,我们早就可以问:场的假说和随之而来的反功能主义的各种不同后果,是否足以说明种种现象呢?就大脑的场而论,皮龙(pieron)曾指出过,如果把一次通常的似动实验[译者按:指表面上看起来象是运动]中的两个刺激,一个一个各别地向每一只分开的眼睛呈示出来,那末这个似动现象就不再产生了,因为这个理论原先假设会存在于两个脑半球之间的即时回路没有了。
   
    从心理学的观点看,人们能够使知觉服从于种种学习;这就和物理场的解释很不符合了。布伦士维克(E.Brunswick)证明了他称之为“经验的格式塔”的存在,与“几何的格式塔”相对立。例如,把介于一只手和一个用五根对称的羽毛组成的图形之间的一个图形,向人们快速呈示(用速示器),成年人之中只有一半的人把图形向对称图形方向修正(优良几何形式规律),另一半人则把图形改向手的形状(经验的格式塔):可是,如果说在经验和如布伦士维克所说的在出现概率(真实模式的相对频率)的影响下,知觉发生了改变,那就是因为知觉组成结构的过程是服从于一些功能规律,而不仅是服从于物理定律(场定律)的,克勒的主要合作者瓦拉赫(Wallach)就只得承认在知觉构成结构过程中有记忆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同几批合作者一起,也证明了:随着年岁的增大,知觉有一个明显的演化;而且在场效应(是指视力集中场的含义)之外,存在着一些“知觉活动”,即用近似于有意向的探索、主动的比较等来确定关系的活动,它们在发育过程中明显地改变了“格式塔”:如果我们用记录的方法来特别研究眼动对图形的探索,就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眼动越来越协调和配合。至于场效应,它们的近乎立即产生的相互作用,似乎是由在感受器官各部分和被感知的图形的各部分之间的“相遇”概率机制所支配,主要是由这些相遇之间的“配对”或对应的概率机制所支配。我们可以从这个概率的图式中抽绎出一条使现在已知的种种平面几何视错觉得到协调的定律
   
    总而言之,早在知觉领域中,主体就已经不是单纯的这样一个剧院:它的舞台上上演着不受主体影响的、被一种自动的物理平衡作用规律事先调节好了的各种戏剧:主体乃是演员,甚至时常还是这些造结构过程的作者,他随着这些造结构过程的逐渐展开,用由反对外界干扰的补偿作用所组成的积极平衡作用——因而也就是用一个连续不断的自身调节作用,来调整这些造结构过程。
   
    在知觉领域里起作用的东西,必然更有理由地要在动作领域和智力领域里起作用;因为格式塔学派原想把动作和智力活动服从于格式塔的一般组成规律,特别是服从于知觉的格式塔组成规律。克勒关于高等猿猴智力的那本书,因为描写的事实新鲜而令人赞赏,他在这本书里把智力行为看成是感知场向最优形式方向所发生的一种突然重组作用。而韦特默尔则力求把三段论式的作用或数学推理作用还原为服从于格式塔诸规律的某些重造结构作用。但有两大难点反对用推广“场”的假说来做这样的解释:第一个难点是,数理逻辑结构虽然一无可疑地代表若干整体性规律(见第5至第7节),却不是“格式塔”,因为数理逻辑结构具有严格的加法性质(2加2正好地等于4,尽管,或者因为,这种加法是群的整体性结构的规律之一)。第二个难点是,感知-运动阶段或智力活动阶段的主体是有主动性的,而且这样的主体用反映抽象的程序为自己组成他自己的结构,除了在相当特殊的情况之外,反映抽象与知觉的成图形过程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不过这个问题对于结构主义的理论来说是一个中心问题,还要更深入地加以审察。
   
    12、结构与智力的发生过程
   
    人们可以给结构提出种种起点:或者说结构是象永恒的本质那样被赋予存在的;或是从富科(Michei Foucault)称为是一种考古学的那种任性的历史过程中莫名其妙地涌现出来的;或者结构是象“格式塔”那样从物理世界里汲取来的;或者说结构是这样那样地从主体那里以某种方式产生的。然而,这些方式并不是不可胜数的。结构只能从三个方面开端:从天赋方面产生,这种先天的先形成过程使人想起了预先决定论(除非把这些遗传的起源归之于生物学的原因,这就必然要引起这些遗传起源的形成问题人结构或者能偶然地涌现出来(这就又回到了刚才说过的:“考古学”上,不过是从主体的或人的“褶皱”[“pl”]内部涌现出来的);结构或者是从某种构造过程中产生的。总之,只有三种解答:预成论,偶然创造论,或者构造论(说从经验中抽出结构来,这不是一种不同的解答,因为,经验只能或者是被一种预先制约经验的组织作用所“组成结构的”,或者经验是被理解成直接接受在外部世界中预先形成了的一些外部结构而得来的)。
   
    偶然涌现的概念,同结构的观念差不多是矛盾的(我们在第21节里还要谈这一点),无论如何,同数理逻辑结构的本性是矛盾的。因此,真正的问题是预成还是后天构成的问题。初看起来,一个结构是一个封闭的有自主性的整体,似乎结构必然是预成的,从而使柏拉图式的理论倾向在数学里和逻辑学里永远地重复发生;某种静态的结构主义,在那些醉心于主张有绝对的开始、或主张要与历史学和心理学不发生关系这种立场的作者们那里,取得了胜利。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至少在抽象的系谱学上说结构是相互产生的一些转换体系,由于最正式的结构具有运算的性质,转换的概念就暗示形成的概念,而自身调整就唤起了自身构造作用来了。
   
    在对智力的形成作研究时所遇到的就是这个中心问题,并且是研究中必然要遇到的中心问题,因为问题是要解释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怎样会获得数理逻辑结构的?于是或者说主体发现的是现成的数理逻辑结构。可是人们相当明白,主体并不是象感知颜色或物体下落那样地看出数理逻辑结构的存在的,也明白只有在儿童具有了最低限度的同化吸收工具时才有对结构进行教育传授(家庭的或学校的)的可能,而这些同化吸收工具已经就是属于这样的结构了(我们将会在第17节里看到,语言的传授也是这样的)。或者相反,我们将承认结构是主体把它们构造出来的。但是主体绝对不能随意地好象玩一个游戏或画一幅画那样来自由地安排结构。这样构成的结构,其特殊问题是要懂得,这个结构构造过程怎么样和为什么能得出一些必然的结果,“好象”这些必然结果是任何时候都被预先决定好了似的。[NextPage]

    然而,观察和经验以最明确的方式表明,逻辑结构是被构造出来的,并且要化足足十二年左右的时间才能确立;不过也表明,这样的构造过程要服从某些特殊的规律,并不是通过随便什么方式学习得来的,而是由于反映抽象过程(参看第5节)和一种在自身调节作用意义上的平衡作用这双重的作用:反映抽象按照需要逐渐提供构造用的材料;平衡作用则提供结构内部的可逆性组织。这些结构通过它们本身的构造过程,会产生那在先验论看起来总认为是不能不放在出发点上或放在先决条件地位上的必然性;而事实上,这种必然性却只是最终才得到的。
   
    当然,人的结构并不是没有出发点的;如果说任何结构都是一种发生过程的结果的话,那未在事实面前应该决然地承认,发生过程总是从一个比较简单的结构向一个更复杂的结构的过渡,而且这样一个过程是按照没有止境的后退过程进行的(根据现有的知识)。所以,逻辑结构的构造过程,就有一些作为出发点的材料,但这些材料并不是最原始的,它们只表示是我们无法再往上追溯时所取作分析的开端;这些材料还不具备从它们当中将要抽象出来的东西,和在构造过程中以后要从它们产生的东西。这些作为出发点的材料,我们用一个总的名称“动作的普遍协调作用”来表示,意指一切感知-运动协调作用所共有的联系,而不先去对各种水平作细节的分析:无论是有机体的自发运动和无疑是从自发运动稳定了的分化作用所产生的那些反射;或者更进一步的反射的复合体,以及如新生儿吮乳这样的本能编码了的复合体,以及经过习得的习惯,直到感知-运动性智力或手段性[即工具性]行为开始为止,都包括在内。而在所有这些根源于天赋而后天获得分化的行为里,人们从中可以又找到某些共同的功能因素和某些共同的结构成分。功能因素就是同化作用,即一种行为主动产生并与新的事物整合成一体的过程(例如,婴儿吸吮拇指时就把这拇指整合在他的吮乳图式中),以及种种同化图式对于客体多样性的顺应作用。结构成分主要地就是某些次序关系(在反射中的运动次序、在一个习惯里的那些反射的运动次序、在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间的种种接合中的运动次序),全部嵌套接合关系(一个简单图式,例如用手抓,从属于另一个较复杂的图式,例如把手拉),和全部对应关系(例如在再认性同化作用中的对应关系等)。
    
    可是,通过种种简单同化作用和相互性同化作用的变化,这些初级协调形式从先于言语的感知-运动水平起,就可以建立某些平衡了的结构了;这就是说,这些结构的调节作用已经保证在某种程度上的可逆性了。最值得注意的两个结构,首先是实际位移群(位移的协调、迂回和转回:参看第5节),以及与位移群联系的不变因素,即从感知场出来、并在重新建立起它们的位移时能够再看到的客体的永久性;其次是在各种手段性的行为中起作用的、客体化和空间化的因果关系形式(利用支撑物或棍棒等把和主体有一定距离的物体拉到主体身边,等等)。所以在这个水平上我们就可以说到智力了,但这是一种感知-运动阶段的智力,还没有表象,主要与动作和动作的各种协调作用有关。
   
    但是从有了符号功能之后(言语、象征性游戏、意象,等等),不是现实地感知的情境也可以重现,即有了表象或思维,于是我们就看到有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出现了。这种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是从感知-运动图式里抽出某些联系。这些联系于是被“反映”(物理学上的含义)在这个新的层次,即思维的层次上,而且是以不同的行为和概念性结构的形式组合成的。例如,原来是在感知-运动的层次上被放在随便那个装接起来的图式中的次序关系,被从这些图式中抽出来而产生一个特殊的行为,即排列或序次的行为;同样,嵌套接合关系也从原来暗含它们的背景中分离出来,产生分类的行为(如图形的排列等);种种对应关系很早就相当系统化了(一个因素可以,‘应用[或贴合]”到几个因素上,在副本和原型之间成分对成分的对应,等等)。在这些行为中,不可否认地有了一个逻辑的开端,但有两个基本限制:还没有看到可逆性,因此也不存在运算(如果我们用逆向性的可能来为运算下定义的话),其结果就不存在量的守恒(一个整体分开了就不能保持相同的总量,等等)。所以,这只是一种半逻辑(从逻辑的本义上说,因为它缺少逻辑的一半,即逆向性);然而这个半逻辑在积极方面也表现出两个相当基本的概念:1)首先是函数的概念,即按照次序重叠贴比或应用的概念(有向性的配对):例如,人们把一条线折成互成直角的两个线段A和B,拉这条线,儿童懂得,线段B拉长与线段A变短是互为函数的,但是他并不因此就认为A+B的整个长度是不变的,因为儿童判断长度的方法是次序性的(依到达终点的顺序来决定长短:比较长=比较远),而不是凭各个间隔长的总量来判断的。2)其次是同一性的关系(尽管长度大小有改变,但还是那“同”一根线段)。然而,不管这些概念是多么地有局限性,这种函数和同一性,已经在十分原始的“范畴”(第6节中所指的含义)的形式下组成结构了。
   
    产生运算的阶段(7-10岁)是第三个阶段,然而是以建立在客体本身之上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如:有运算性质的序列,有了包括在两个方向里的次序,这就产生了直到那时还不懂、或虽然已经看出但还不知道有必然性的那种传递性;带有把包含关系量化的分类;乘法矩阵;由序列和包含关系的综合而建立的数,和由划分和次序的综合而建立的度量;把在此以前一直是顺序化的大小数量化,以及有了量的守恒。这些不同运算所特有的整体结构我们称之为“群集”,即是某种不完全群(因为缺乏完整的结合律性质)或“半网”(有下限而没有上限,或者反过来有上限而没有下限。参看第6节),尤其是它们的组成过程是不成组合系统地逐渐进行的。
   
    可是,在对这些结构进行分析的时候,人们不难辨认出,这些结构完全来自先前的结构,反映抽象提供了结构的一切成分,平衡作用成了运算可逆性的来源,它们是在这双重作用下得来的。于是,我们就一步一步地看到了真正的结构建立起来,因为这些结构已经是具有“逻辑性”的结构了。可是,这些结构与先前的结构相比虽然是新的,作为结构组成成分的转换却是从造成这一结构的那些转换得来的,只是因为它们有平衡了的组织而与那些转换有所不同。

[NextPage]    但是,这还不是一切;反映抽象的新的集合导致了对先前的运算进行新的运算,所以没有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只是一次重新组织。但是,这次重新组织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在概括综合种种分类后,主体就达到了把种种分类结合成一种分类(二次幂的运算):称为组合系统(la combinatoire),从而产生了“部分的整体”和布尔(Boole)网;另一方面,把类“群集”的可逆性所特有的逆向性(A-A=0)和关系“群集”所特有的互反性相协调,这就导致了INRC四元群的建立,这在第7节中已经解释过了。
   
    再回到我们出发时的问题上来。所以,我们看到,在主张逻辑结构绝对预成论和主张逻辑结构自由或偶然发明论之间,还有构造论的地位。这种构造过程,因为它对平衡作用不断增加的需要而要进行自我调整(如果调整的确是为了得到既灵活又稳定的一个平衡状态,那么,这种需要在构造过程中只会有增加),就会导致同时建立起一种最终的必然性和一种具备可逆性的不受时间限制的程式。当然,人们总可以说,主体这样只是重新找到了潜在地永恒存在的结构而已;而因为数理逻辑科学更多地是些研究可能性的科学,而较少地是研究实在世界的科学,它们是可以满足于这种柏拉图主义来供其学科内部的应用的。但是,如果我们要把彼此分割的知识发展为一种科学认识论,我们就要想一下,这个潜在的可能性又该放在什么位置上呢?把潜在可能性放在本质的基础上,只是一种用待决问题作论据的错误逻辑理由而已。到物理世界里去找也是不能接受的。把它的位置放在有机界的生命中去已经有成效得多,但不能忘记这样的情况:普通代数并不“包含”在细菌或病毒的行为中。于是,剩下的问题就是要知道构造过程本身了。我们看不出为什么这样思考问题是不合理的:现实的最后性质就是永恒的构造过程,而不是把现成的结构积累起来。
   
    13、结构与功能
   
    现在有些人不喜欢用主体来解释问题。当然,如果把主体的“亲身经验”(experiences vecues)看作是主体的特性的话,那么我们承认自己就是这样的人。不幸的是仍然有更多的作者,他们认为心理学家按定义说都是集中力量从个体体验的意义上去理解主体的,那我们可以说并不知道有这样的心理学家。如果说,心理分析学家耐心地专门研究个别病例,他们一次次地反复找到同样的心理冲突和情结来,那也仍然是因为要得到共同机制的缘故。
   
    在建构认知结构的情况下,不言而喻,“体验”只起到一个很次要的作用。因为这些结构并不存在于一个个主体的意识中,而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些结构乃是存在于主体的运算行为之中。还因为在达到有可能对于这些结构作科学思考的年龄之前,这些主体是从来没有意识到过这些作为整体结构而存在的结构的。
   
    所以很显然,如果要从主体的活动上去说明前面的构造过程的话,那么这个主体就指的是认识论上的主体,也就是指在同一水平上一切个别主体所共有的机制而言,换句话说,就是“平常”主体都共有的机制。这里所说的“平常”要随便是谁到这种程度:使分析主体的种种作用的最有教益的手段之一是用方程式或机器去建立起“人工智能”的模式,并且为这个模式提供一个控制论的理论,不是抽象地在它的结构方面(代数可以提供这样的条件),而是要在它实际实现和功能起作用的方面得出各种必要和充分条件来。

    正是从这种观点来看,结构是与功能起作用以及在生物学含义上的功能不可分的。有的读者也许已经看到,在把自身调整或自身调节作用包括在结构的定义里面时(第4节),我们已经超越了全部的必要条件了。然而,每个人都承认,一个结构必然有一些组成规律,结构是调整好了的。那末,结构是由谁或用什么来调整的呢?如果是由结构的理论家来调整的,那末结构不过是形式上的存在而已。如果结构是“实在的”,那就会有主动的调整;而且因为结构是自主性的,所以我们就要说到自身调节作用(第12节刚举过自身调节的例子)。这样,我们又回到了功能作用的必然性上。如果事实强制地把结构赋予主体,我们就完全可以给主体下个定义:主体是功能作用的中心。
   
    但是,为什么要有这样一个中心呢?如果说结构是存在的,而且甚至每一个结构都包含着自身调节作用,那末,把主体看成是功能作用的中心,是否又等于简单地把主体归结为只起舞台的作用呢?这正是我们责备于格式塔理论的(第11节)。人们是否又被拉回到了没有主体的结构,象某些现代结构主义者所梦想的那样呢?如果说结构仍然是静止的,那么,不言而喻,当然就会是这样。但是,如果各结构之间意外地开始建立起联系,而且不是用在封闭的“单子”之间的先天的和谐来建立的联系,于是,起联系作用的器官就无可争议地又成了主体,而且只有在两种意义下有可能:或者,主体就成为先验论中超经验的自我的“种种结构的结构”,或更简单地说,就是心理学的综合理论中的“自我”(参阅让内(P.Janet)的第一本书,书名《心理自动机制》(L’automatisme psychologique),他的动力论已经引导他在功能和心理发生学的方向方面超越了这些机制];或者,主体没有这样一种能力,而且在没有建立这些结构以前并不具有这些结构,那就应该更加谦虚地、也更加适合现实地来说明主体的特性,把主体只看成是一个功能作用的中心。

[NextPage]    现在时间到了,我们记得,数学家的结构主义研究事实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并且跟心理发生学的分析竟有惊人的一致(虽则他们并没有想到过这些):即是,在所有整体的整体等含义上的“所有结构的结构”,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有已知的矛盾,而且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就是形式化的限制(这种限制我们在第8节中已经归之于形式和内容的相对性,我们现在看到它还在起作用,而且这实际也一样,这些相对性是取决于反映抽象的各种条件的)。换句话说,结构的形式化,本身就是一种构造过程,当这些结构在具体方面逐渐展开的平衡作用产生心理发生学上的衍生分支关系时,这种构造过程就在抽象方面引导人们建立起结构的系谱学来(例如,从函数到群集,又从群集到有四个转换关系的群,并且到各种网)。

    在第12节里所提到的构造过程中,导致结构形成的主要功能(生物学意义上的功能)是“同化作用”的功能,我们用它来代替在非结构主义理论的原子论图式中的“联想”的功能。事实上,同化作用是能产生某些图式的,并由此产生结构。从生物学的观点看,有机体在同环境中的物体或能量所发生的每一个相互作用里,就在顺应环境的同时把物体或能量与自身的结构加以同化,同化作用是使有机体的种种形式具有恒久性和连续性的因素。在行为的领域中,一个动作有重复的倾向(再生同化作用),从而产生一种图式,它有把有机体自己起作用所需要的新旧客体整合于自身的倾向(认知同化作用和统括同化作用)。因此同化作用是不断地建立关系和产生对应以及“应用”(或“贴合”,即“applications”)等的源泉。在概念性表象的层次上,同化作用终于产生了这些普遍性图式,即各种结构。但是,同化作用并不就是结构:因为同化作用只是产生结构的种种构造过程的一个功能方面,它在每个特殊情况中都介入进来,但是迟早要导致产生相互性的同化作用,也就是使种种结构相互之间联结得日益紧密的各种联系。

    在我们结束这第12和第13节之前,不能不提到这样一个事实:并不是所有的作者都赞同这样一种结构主义的,尤其在美国是如此。例如勃鲁纳(J.Bruner)就既不认为有结构,甚至也不认为有运算,因为在勃鲁纳看来,结构和运算都沾染上了“逻辑主义”的毛病,并不能表达真正的心理事实本身。然而,他相信主体有动作和“战略”(strategies)(指决策理论的含义):那末怎么能认为动作不能内化为运算呢?怎么能认为“战略”是孤立的而不是相互协调成为系统的呢?另一方面,他想要在表象的不同模式之间的冲突中去寻求主体认识进步的源泉:言语、意象和动作本身的图式。可是,如果说所有这些模式中的任何一个都只提供了一个关于现实的不完全的、有时还是变形了的幻象,那未主体怎么能使这些模式调和呢?除非他或者去参考现实的摹本,但这是不能实现的,因为摹本不是单一指称的(而且为了摹写现实,就得要通过这个摹本本身以外的办法来认识这个现实);或者就只好去参考作为一切可以使用的工具的协调的种种结构了。不过,言语本身难道最终不会起到这种构造者的特殊作用吗?乔姆斯基的结构主义难道不可能用来使这一章里讨论的问题简单化吗?这就是我们现在应该要去衡量的事了。


    (实习编辑:庞云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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