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建国
尊敬的沈木珠女士、张仲春先生:
看到别人说自己不好,我们每个人都不会真正高兴。所谓的闻过即喜,多多少少有点善意的虚伪。所以,我非常理解二位现在的心情。
二位作为法学教师,想用诉讼的方法解除烦恼,从权利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不过,用情商的标准和解决问题的技巧看,诉讼一定是下策。难道二位没有发现,这个纠纷诉上法庭后,对二位不利的言论不是越来越多了吗?天下网友那么多,天下媒体(当然包括网站)那么多,靠您二位能斩尽杀绝吗?
两年前,台湾首富郭台铭所属的那个富士康公司以赔偿3000万元的标的状告批评者,被我讥笑为“掐鸡鸡吓小孩”。老郭还算有自知之明,后来主动收兵,不再和批评者言战。依我看,二位这次诉讼多多少少也有点“掐鸡鸡吓小孩”的意思。只是无论怎么闹,鸡鸡总是不会给别人掐掉的。
市民社会没有权威。我不太清楚二位的法学界的学术地位究竟如何,但有一点很明白,即便是贝卡利亚复活,照样有人批评他。对于他人正常的批评,被批评者最光明的出路只有一条——有则改之,无则警惕。
人人都可能犯错误。对于犯错误,古人有“迷途知返,往哲是也”这样的高见。这表明,人们是可以原谅错误的,只有他改了,依然还算"哲",这方面郭台铭做的就不错。以我这个经历过一些诉讼、对法学略知一二的新闻记者看,二位现在最好的选择是主动撤回诉讼。这样既可以显示您的大度以换回公众的一些印象分,又能避免败诉的风险,顺便还可以节约一半诉讼费。
如果执意坚持诉讼到底,那么请听我的分析——二位虽然发表了很多法学论文,不过就名誉侵权这一块,也许未必比我这个外行高明。
先来说说本案的事实。我看了看网友金许成的文章,其主要观点是,您夫妻二位虽然论文高产,但存在“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发表的问题,即“自我克隆、重复发表”。
从网友提供的材料看,这个“重复发表”的事实是存在的。“自我克隆”是什么性质,这个属于学术评论问题,见仁见智。您二位自己说说:“重复发表”难道是一件光荣的事吗?
既然“重复发表”属实,那么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注意:问题“基本属实”就可以了!如果要求所有的文章与客观事实毫厘不差,否则就要吃官司,那就没有人敢写文章了。
这条司法解释涉及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诽谤(民事),一个是侮辱(民事)。诽谤针对的是文章的内容,侮辱针对的是文章的语言。
沈木珠夫妇“重复发表”论文属实,诽谤就可以排除。至于侮辱,一般是指利用文字“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金许成的文章里并没有泄露二位的隐私,有的只是建立在二位“重复发表”论文这个事实基础上的正当批评。
可能因为金许成的批评使二位的人格、名誉事实上也许有一些降低,但这个降低是二位“错有应得”。在司法实践中,侮辱侵权主要是针对类似文革时代那种谩骂式的人身攻击言论,而不是扼杀批评。
另外,我还要特别提示沈木珠女士,您作为“全国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该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是需要适当让渡的。新闻传播法学学者魏永征教授在《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一文中提出,学术界普遍认为,对于涉及舆论监督的言论,如有片面、偏激或者其他不当,应当予以适当的宽容。当然,提倡适当宽容并不是说,公众人物面对批评时就只有招架,他们可以选用的正确方法是澄清事实、公开辩论,而不是轻易用法律武器。
前面已经说过,法律武器是把双刃剑,用不好会伤着自个儿。
2008年1月18日写于西安
(编辑:邵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