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返祖”现象中的“城墙主义”
种群认同,是现代国家存在的基础,先进的社会制度,可以超越血缘、地域、种族、人群、文化和宗教等诸多差异,并在其上找到一个比个性特征更加重要的共有价值标准和社会公约数,将所有的社会成员凝聚在一起。这个具有高度共性的纽带,就是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与此相反,在一些后极权国家,虽然统治手段得益于新型科学技术和现代政治口号的佐助,也以“民主共和”的名义挂出了招牌,但实质上仍然奉行 严格的等级制度和歧视政策,国民在不同的社会管制网格空间中被彼此隔离,各自为生。由于专制极权制度本身存在强大的内卷化效应,这种差别在该制度的早中周 期内会处于不断强化的历史通道,达到天壤之别的程度,即生与死之别。此时,社会生态已经退回到了事实上的奴隶制。在这里,只有征服和被征服的丛林法则,只 有奴隶和奴隶主两种身份和两种生存状态,被征服者,在享受社会资源方面被置于“为劳而食”的工具性地位。在个别地方和时期,等级压迫甚至远比原始奴隶制还 要恶劣,完全沦为更加野蛮的“文明暴政”。这一现象,就是发生在现代文明世界中的人类“文明返祖”现象。
在德国,希特勒极力推崇和宣扬亚利安人种的优秀和高贵,希望净化出一个“优等民族”。他利用魏玛共和国的制度漏洞成功执掌权柄后,即开始对 欧洲犹太人和吉卜赛人等其它“不受欢迎的劣等人”进行大规模迫害和屠杀,受害的犹太人有600多万,成为人类现代文明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在东方中国,种族 主义同样大行其道,但其主要表现形式更具有中国本地特征。除了针对少数民族实施毫无政治远见的高压政策之外,更多地是与中国人熟知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 理念一样,使种族对立变异为阶级对立,拿来在种族内部诱导不同人群的人们进行相互争斗甚至残杀。在政治权利上,于不同人群之间人为划出一道道明确的尊卑贵 践等级界线和权利界线,以实现所谓阶级专政和“净化”目的。而其最终目的,则在于以此提升名为阶级或种族,实为集团或个人的统治权威。可以说,中国内部的 阶级斗争,实质上是由官方主导下的人群仇视,其根本在于官民矛盾,而非人群和种族矛盾。也因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伤害,所以要远大于纳 粹德国对外部民族犯下的罪行。
因为要推行人群隔离制度,种族主义在中国因此产生了新的变种---“城墙主义”,即所谓“城乡差别”。这一概念作为国家制度开始勃兴并得以 发展,是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具体作法是,将国人分为三大类(也就是“三轨制”),即官员阶层,工人和市民阶层,以及农民阶层,然后以法律的形式进一 步明确了各阶层的权力和义务。其中由于工人和市民阶层与官员阶层同居城市,所以也一同享有了优先的城市生活,并在名义上有“国家主人”之誉。而农民阶层则 效仿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被户籍牢牢地束缚在农村的田间地头,成为集体农奴,在行为上规定终年不得远离土地,更不得随便进入城市;在权利上被打入社会最底 层,失去了基本的公民资格。三年饥荒时期,农民因为缺粮饥饿而死者,远多于成市人群,改革之前的很长时期,在粮食供给上也低人一等。中国被割裂成渭泾分明 的二元社会:城市和农村。城市的边界:城墙,成为了一堵坚固的阶级“柏林墙”,横垣于城与乡的中间,直今屹立不倒。据北京大学刚刚公布的《中国健康与养老 追踪调查》结果显示,城乡老年人之间领取养老金差距非常大,尤其在公务员和农民之间,竟高达33倍。这一数据虽然令人难以接受,但却是近年来终于为农民办 理了养老福利之后的事情。此前,对农民而言是没有所谓的“福利”这一概念的。
以法制公平消解城乡隔离的高墙
“米尔顿法则”的重点是,普遍的自由导致惠及全人类的经济增长。中国处于社会大变革和人群大融合的历史动荡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至传统农 业的式微,析出大量劳动力,引发流民潮,进入新的行业领域,并进入以城市为标志的新环境。经过多年的沉淀,外来人员除了法律身份缺失,其它方面皆已与城市 不可分割,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本地人,新兴移民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也往往禀赋迥异。
人的权利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诸项,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被剥夺,则其它项同样面临失去的危险。改革开 放产生的巨烈变化催生了新的不公平,也必然有新的人群成为受害者,城市中的外来人,恰恰被不幸言中。“没有自由,就没有祖国;没有平等,就没有未来。由希 腊人发明的公民权理念,在罗马时斯得到了发扬光大,在西欧和北美,实现了现代公民民主社会的伟大实践,在中国,则才刚刚开始起步”。
城市在需要外来建设大军时,则以笑脸相迎,当享受美好生活时,则弃外来人如敝履。
城市只认“户籍”这张城市门票,排外时,只针对那些没有条件和背景拥有城市户籍的人,反之,则从不区分户籍身份的来源是否公正、合理和合法。如此以来,只是排斥了外来的穷人和不走邪路的正直之人,并事实上维护了万恶的户籍隔离制度。
排外的手法,还有“不纳税”说和“超生”说。
高企的税赋压力,逼迫企业几乎都会考虑“合理避税”,否则无法生存,但这本质上与城市居住权无关。如果不是生存权利之争,只要不显得另类, 不触及律条,也不会更不应成为排外的口实。对于外来人员的身份合法于否,家庭超生是否违法,曾经是否偷税等所谓“污点”, 政府也不能仅从现有法规中寻找根据,而要从更高端的社会历史发展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和考量。同时,对矛盾冲突既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以行政手段甚至国家和介 入其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打击和迫害。
开放的社会,使人员处于自由流动状态,已不可能实现划地为牢式的圈治管理,“户籍”,这种蛮荒时代的统治手法,在理念上也与现代文明的要求 格格不入。如果不能给身在其中者提供一个可以遮风挡雨的茅草屋,再宏大美妙的城市天堂是毫无意义的。当横垣于眼前的巨石无法搬走时,前方如何平坦的金光大 道,亦如同梦幻中的另一个世界般遥远。城墙内的户口本之争,已成为评价执政者素质和城乡隔离制度走向的一个风向标。
至于近年兴起的种族对立问题,则是在极权向威权转化之后,由社会体制决定,由经济和权利问题激活的“老问题”。其内核决非仅因种族而生,而 多由城乡差别所引起。城乡差别的本因,则仍在制度性的官民对立和不平等。所以,解决种族问题,同样须从消解和淡化官民对立,建立公平社会制度入手,方可标 本兼治。就近年来出台的诸多法规而言,虽然增速和绝对量有了极大提高,但由于长期受人治积习的束缚,在程序、原则、伦理和道德等“质”的方面,还远远落后 于社会发展的脚步。当城市新移民面对城市身份的拷问时,根本就不存在对应的司法解释,而且还时时表现出有违人类普世价值的倒退倾向,成为制造矛盾的负面推 手。
法律的道义原则,即人性和善性的道德伦理不能颠倒。只有保证所有居民具有公民权利的国家,才可能达到现代国家所必备的前提条件。资格论、素 质论与种族论和血统论一样,都是对现代公民权利的公然挑战,是走向城市化和公民社会的隐患。要解决城市移民的法律身份权属,必须明确立法和法律的公平原 则,消除官民二元和区域隔离的司法伦理,重新设计符合现代公民权利的法律细则,回归正道和常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冲突。
(编辑:陈家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