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今年8月3日,到北京上访的安徽姑娘李蕊蕊,被阜阳市驻京办截访后送进丰台区聚源宾馆。次日凌晨,21岁的李蕊蕊遭到一位“看守”的当众强奸。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日前有了一审结果。北京丰台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建强奸罪名成立,判处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附带民事赔偿李蕊蕊经济损失2300.9元。而依《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蕊蕊案的一审结果在网上引发了舆情激愤,批评与质疑持续井喷。连作为公诉机关的检方也看不下去了,丰台检察院已正式提起抗诉,理由正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尽管这则个案还在上诉期间,司法公正仍可期待。“李蕊蕊案”已从一个侧面真实透露了截访的成本与风险——就算是在截访过程中发生了强奸这样严重的刑事罪案,截访单位也置身案外,毫发无损。正因为这宗“强奸案”剥离了“截访案”,身体与精神双重受损的李蕊蕊也只好就着刑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看似“赋权”的条款,实则大大限制了原告的权利——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支持被害人就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请司法救济。这也是丰台法院并未支持李蕊蕊精神赔偿诉求的原因之一。
在李蕊蕊案中,“看守”徐建实则是“孤独”的,那些成功截访了李蕊蕊的截访者同样应站在被告席上。他们的罪名是“非法拘禁”,如果没有非法剥夺李蕊蕊的人身自由,强奸也就不可能发生。更何况,强奸者徐建的身份乃是截访者的“看守”。有必要追问的是,这种“看守”行为,究竟是截访部门的职务行为,还是接受截访部门委托的雇佣行为?“看守”与截访部门的关系,直接决定了截访部门的责任。因截访而起,并在截访过程中所发生的强奸,截访者怎能置身事外?
以公正司法来遏制非法截访,能否从李蕊蕊案始?且保持期待。
(实习编辑: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