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阿马蒂亚·森
最近有关文明冲突(clashing civilizations)的论点均倾向于将宗教差别作为区分不同文化的一个核心特征。然而,这些关于文明的理论,除了存在仅以一种社会联系为标准来看待人类这一概念性缺陷,以及忽视在那些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相关和不同的文明间所(实际)存在着的重要联系这一历史知识性错误(这两个问题在前一章都已讨论过)之外,它们还忽视了作为多数国家、乃至作为多数文明的特征的宗教联系自身的多样性。后一个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同一种宗教的信徒常常分布于许多不同的国家和数个不同的洲。例如,如前所述,也许在亨廷顿看来,印度属于“印度教文明”,然而,印度拥有1.45亿穆斯林居民,是世界上最大的三个穆斯林国家之一。宗教分类法并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对国家和文明的分类。
这后一个问题,可以直接以人们所属的宗教类别(groupings)来解决,而不是将人们按宗教联系区分为粗糙的文明单位(如“伊斯兰教文明”、“印度教文明”等像亨廷顿所作那样的分类)。这种分类法(宗教类别法)更为简洁,缺陷更少,所以,并不令人惊讶的是,它已经吸引了很多人。以人们的宗教联系来看待个人,近年来在文化研究中无疑已相当普遍。但是,这种以宗教为中心来研究世界人民的方法,是否是认识人类的一条有效途径?
我必须争辩说:它不是。与文明分类法相比,它可能是对世界人民进行分类的一种更为适宜的方法。但是,它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试图仅以一种联系,即宗教,来看待人类。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分类法相当有效(例如,在决定宗教节日的选择上,或保证礼拜地点的安全上)。但是,若是企图使它成为社会、政治和文化研究的一般性基础,却会导致对其他多种联系和忠诚的忽视。而这些联系和忠诚,却是任何人都可能有的;且它们对于个人的行为、身份和自我认识,均甚为重要。无论是在讨论文明分类法还是宗教分类法时,意识到人们的身份认同及其优先选择具有多样性极其重要。
实际上,以宗教身份作为对世人分类的主要或唯一的标准渐趋普遍,这给社会研究平添了许多糟粕(grossness)。特别是这种研究法导致在理解上的一大缺陷,即它未能区分:(1)一个碰巧为穆斯林的人所拥有的多种联系和忠诚;以及(2)她所特有的伊斯兰教徒的身份。她的伊斯兰教徒的身份在她看来会是一种重要的(甚至是关键的)身份,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她的其他身份的重要性。在通常所谓的“伊斯兰世界”中,穆斯林确实占据优势。然而,同为穆斯林的人们之间,在其他方面,可以并且确实大相径庭,如在政治和社会价值、经济和文学爱好、职业和哲学观念(involvement),以及对西方的态度等方面。如按这些“其他身份”来对全球分类,则划分界限会与宗教分类的界限截然不同。仅仅关注简单的宗教分类,将会导致我们忽视那些在宗教身份上是穆斯林的人们所关注的众多问题。
(编辑: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