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与国内学者有过不少接触,察觉到国内学术界在一个论题上存在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困惑,即:普世价值存在与否?兹就此论题撰一短文。
西式民主的非普世性
鄙人认为:西式民主理想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其实,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一个相当简单的论题。在操作的层面上,西式民主是一个权利性概念。西式民主理想的核心,诸如:人人平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等,都是权利性诉求,并可以以权利的概念来表述,即:人人权利平等、言论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的权利。权利的最终载体是个人。论证:在西式民主概念的论域中,每个个人手中握有相等的权利是民主普遍性的必要条件之一。这是一个重言式论证,没有多少可以反驳的余地。结论:西式民主是一种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
我想:任何一个东方社会都无法完全接受这种社会意识形态。
即使在西方社会,无论从理论的层面,还是从社会运作的操作层面,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意识不可能具有普遍性。
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框架是二元性的,由权利和义务,个人与社会,等等构成。基于此,相对于权利和个人,有两个对立性的存在,即:义务和社会。一个有对立性存在的存在只能具有相对性价值,而不可能拥有无所不可适用的普遍价值。其次,个人不具有独立生存的可能性,英语的表达术语为“Individuals are not self-sufficient”。作为一个文明的个人,其存的价值只能在社会的框架之内实现。结论: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只能具有相对性价值,没有任何可能拥有普世价值。
西方社会学的基础性悖论
当然,西方的一些社会实证主义者认为:社会并不存在,因为,行为、权力、利益、等等的载体是个人。这种观点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理论陷阱。按照社会实证主义的逻辑来推论,如果社会不存在,那么,人群也不存在,即使是两个人的最小人群也不存在,因为,人群的行为载体也是个人。
社会实证主义者的这个极端性结论,根源在于西方社会学对社会的一个“不成文的定义”,即:社会,或说人群,是由个人组合的组合体。这个定义最早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对国家的定义。在《政治学》第三部第一节中,亚里士多德的原文如是:“国家是一个组合体,就像任何一个整体是由部分所组成,国家由公民所组成。”
从结构形式的层面,亚里士多德把国家和公民的关系视为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无可置疑。只是,如果把整体定义为部分的组合,势必导致两个相互关联的结论:整体是个体的衍生物;由此,整体等同于部分的总和,整体的行为是个体行为的总和。这是一个明显的谬误。因为,整体不可能等同于部分的总和,整体的属性更不等同于各个部分属性的总和。
一个简单的实例。细胞是生命体的基本单位,人体由细胞所组成,但是人体的生理特性不等同于各个细胞特性的总合,人更不等同于人体。
其次,把整体视为部分的衍生物,势必导致对整体的解释的唯一方式是:分割整体。这是西方主体文化认识对象的唯一途径,所有西方的社会学和哲学学派,无论如何标榜其方法的整体性,都无法跨越这个藩篱。正是这种解释对象的方法,导致西方文化中的各个领域都没有可能建立一个普遍有效的原理,甚至什么是社会学、哲学,逻辑学,等等,均没有可能作出一个普遍有效的定义。
逻辑性证明
二十世纪初,罗素在他的《数学原理》中发现了集合悖论,其简化的形式性证明如下:
设:R ={A: A∉A}
(设集合R的成员为A,A不是自身的成员)
即:A [A∈R↔A∉A]
(A是R的成员,A不是A的成员)
且:R = A
将A代换为R,
那么:R∈R↔R∉R□
不难看出,在这个演算过程中,集合R与其成员A的区别完全被取消了。但是,演算的结果显示:如果集合R的成员A可以被集合R等价地代换,即使A 是集合R的唯一成员,就有可能陷入一个无可逃脱的陷阱 - 悖论。实质上,罗素的集合悖论并不是全新的发现。在芝诺的悖论里,飞箭的运动被等同于点的组合,与把集合设置为其成员的总合具有完全同等的性质。
集合是一种最简单的整体。罗素的这个集合悖论蕴含了一个结论:把整体肢解为部分的分析方法不具有得出普遍有效性结论的可能性。
从经验性的事实来看,西方科学的任何一个分支:生物学、化学、物理学,等等,其任何一个原理和定理,都只是一个预定域(Domain)内的逻辑结论,都只能解释局部的现象。波普尔证伪学说的逻辑性原理即在于此,根据这个学说,这些原理和定理都只能是一些可以证伪的假说。因为,任何一个预定域之外的现象的发现,都有可能摧毁建立在这个域之内的理论体系。
结束语
西方主体文化的共同特征在于分解对象,以对象的最终个体为基础性的存在。在社会学领域,这个最终个体当然就是个人,而且,在当代西方民主理念的领域里,这个人被递减为(reduced to)权利的载体。当代西式民主把个人定义为一个权利体,其社会历史背景不是别的,正是自由市场经济时代。
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巨大优势是无可否认的。但其缺陷也不应当视而不见。把西式民主称之为普世价值,不但在理论上是一个谬误,在社会领域内也不可能处处具有可操作性。
至于中国的阴阳学说,其解释对象的方式同样是分解对象,即:把对象分解为阴和阳。但是,阴和阳并非组成对象的两个部分,而是两个无形的存在,即:形而上之道。如此,阴阳学说在分解对象的同时,保持了对象原有的一体性(Oneness),因而避免了西方的二元性悖论陷阱。阴阳学说的合理性即在于此。
这个原理运用到社会学领域,则是融父子为一体的家庭和社稷,以及融权利和义务为一体的本分。
以西方社会学二元论的视野,儒家传统伦理中只有家庭和国家,没有个人权利。这当然是儒家伦理的内在缺陷。但在另一方面,家庭和国家是不具有自存性的个人的存在框架。因此,儒家伦理具有不可剥夺的相对性的合理性。
把对象分解为部分与保持对象的一体性,以个人权利为社会的核心与视家庭为社会的基础,这两种文化无论在方法论上,还是在社会操作上,均无法兼容。
中西方文化各自有其合理性和缺陷,而且,双方各自的合理性和缺陷源于各自的同一个基础,取缔其缺陷的同时,其合理性也必然丧失。这意味着:人类不可能建立一个弃中西文化之短、容中西文化之长的文化。
结论:多元文化和多元社会形态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if !supportFootnotes]-->[1]<!--[endif]--> 居住于奥地利,研究方向:中西方思维方式比较
<!--[if !supportFootnotes]-->[2]<!--[endif]-->中文翻译根据Benjamin Jowett
(编辑:陈家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