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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飞:捷克斯洛伐克分离

2013-04-25 08:37:26来源:《新产经》2013-04-20     作者:郑飞

   

  这儿有这么一对“模范夫妻”——捷克斯洛伐克。1992年,“他们”离婚了。这可让大伙吃了一惊,因为当时外界普遍认为,相比南斯拉夫和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更有可能保持国家统一。

  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在血缘和历史上就是一家人(西斯拉夫人),原本就在同一国(大摩拉维亚王国),捷克在西,斯洛伐克在东,只是后来因为马札尔人入侵才各自分道扬镳。捷克与斯洛伐克之间既没有历史积怨,边界也足够清晰(没有居住地域上的矛盾),从来没打过仗,也从来没红过脸。在语言上,捷克语和斯洛伐克语也没啥大区别(斯洛伐克语可能更偏近古斯拉夫语一点),但基本上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之间可以无障碍交流。到七八十年代,大家的收入水平也差不多,而且彼此的经济上有很强的互补关系。在政治上,捷克和斯洛伐克基本上可以说是平分政权,谈不上谁压迫谁。斯洛伐克虽然是少数民族,但是在好几十年时间里,捷克斯洛伐克国内都是斯洛伐克人在做最高领导(先是杜布切克,后是胡萨克)。1918年,当奥匈帝国解体的时候,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是协议“结婚”的,所以也不存在征服或吞并带来的消极政治后果。在社会联系上,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到了1991年,由于通婚或者旅游的影响,31%的斯洛伐克人在捷克有亲戚,57%的斯洛伐克人有捷克朋友。

  如果说这些都没有问题,那为什么最后大家还是闹得不欢而散了呢?这恐怕就要往前追溯几十年,从天鹅绒革命之前捷克斯洛伐克的族群制度与政策讲起。

  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族群关系上基本指导方针可以称为“扶异求同”。所谓“扶异求同”,是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刻意扶持弱小民族,使他们对国家感恩戴德,从而自觉自愿地实现对国家的认同和国族的认同。列宁甚至提出,作为大民族应该吃点亏,实行不平等,用这种态度和让步来抵偿大民族在过去带给异民族的伤害,换取其信任。这种补偿当然不是什么坏事,不过,这种补偿该由谁来决定,按照什么程序来做,就大有学问。在列宁主义者的眼里,理想的状况是这样的:“国王是人民的国王,但人民也应该是国王的人民。”这种“补偿”,其运行基础是从上到下的贯彻,而非从下到上的协商与共识。

  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斯洛伐克人是少数民族、弱势民族。建国之初,捷克人无论是在知识水平还是收入水平上都要超过斯洛伐克人。务农的斯洛伐克人崇信天主教,而捷克人,尤其是城市里的知识阶层,思想上要世俗的多。

  在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看来,所谓“扶异”就是在政治上给待遇,在经济上求发展,所谓“求同”就是倡导意识形态统一,消弭文化差异。其具体的手段可以分为三项:“给地位、援金钱、控宗教”。

  “给地位”,指的是将民族关系提到相当的政治高度。1969年1月,联邦制成为捷克斯洛伐克的正式国家制度。每一国都有自己的国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立法机关由两院制构成——人民院和民族院。民族院150人,75名代表来自捷克,75名代表来自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法案,必须获得民族院中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区各五分之三之上赞同才能通过。这种制度设计的用意就是,让多数票在这里不起作用,只有全体达成一致,才能通过任何决定。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保护少数的制度。在人事上,斯洛伐克人治理斯洛伐克也得到保障,不会出现捷克人到斯洛伐克当最高领导的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应对族群问题的第二大解决思路是经济上的。这里的理论假设是,族群之间的矛盾多半是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差异而产生的。因此,只要将落后地区的经济搞好,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就能够有效减少该地区的分离主义冲动。

  加大对斯洛伐克的经济投入程度,这也是捷克斯洛伐克政府自60年代末开始大力推行的政策。原来斯洛伐克要比捷克穷,是农业区。但是到1971年第四个五年计划结束的时候,斯洛伐克的国民收入达到了捷克的78.9%,工业产值达到了69.8%。这之后,有统计资料表明,在政府的大力帮助下,斯洛伐克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捷克地区。到80年代末期,斯洛伐克的人均收入大概相当于同期捷克人的90%。

  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族群关系方面的第三个通常思路,是把涉及到政治认同因素的宗教看成是族群团结和族群融合的障碍。这是在社会层面上的政策。捷克斯洛伐克对斯洛伐克境内的宗教团体和人员持相当的敌视和警惕态度。在1949年,所有的教堂都被置于国家控制之下。1950年,关闭了所有的修道院,并且断绝了同梵蒂冈的外交关系,建立了效忠于自己的宗教组织。信徒被鼓励、威胁利诱不去参加教会活动。在整个70年代,这一高压政策都未放松。

  按道理说,这样一拉一拍应该起作用才是。但是, 拍固然没有起作用——1970年一项社会调查表明,70%以上的斯洛伐克人仍然是天主教信徒。拉,其实也很不成功。

  在政治上,斯洛伐克人并没有觉得自己的政治地位有多大的提高。原因在于国家赋予斯洛伐克的政治地位是给斯洛伐克这个群体的,由于普通的斯洛伐克人被排除在政治之外,就只能“被代表”,也就感觉不到这个“地位”如何重要。这就好像公有制,表面上看起来大家都有一份,但如果没有公共决策程序,产权也就只能虚置。类似族群联邦制度,瑞士、奥地利和比利时等国其实也是有的。不过,他们在这么做的时候,通常都伴随着决策权的实质分散化,这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做不到的。

  在经济上也出现了同样的难题。尽管每年联邦政府都从捷克身上拿了许多钱投到斯洛伐克身上。但好心未必做好事,好事又未必能被认识。这种未经政治协商、由中央主导的经济援助模式制造了很多问题。比方说,联邦政府在斯洛伐克地区的投入集中在钢铁、石油等重工业和军火工业上,在较落后的技术条件下,这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生产多半是原材料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由于对本地经济没有主导权,斯洛伐克人有被剥削的感觉,认为这是在把捷克的环境污染搬到斯洛伐克处理。

  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每年都在扯皮。联邦政府都要从经济效率较高的捷克地区抽走大批资金投入到斯洛伐克地区,这导致许多捷克人觉得斯洛伐克是个大包袱。而这种政府投资推动的以重工业和军事工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又未必是本地人真正需要的,自然感恩的心也就少了一些。

  这样,一来二去,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之间的紧张情绪就被慢慢蓄积起来,直到1992年。

  现在回顾起来,对这些政治和经济上的优惠措施,应该说,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没有打着羊头卖狗肉,基本上还是落实的了。但是斯洛伐克人就是不领情,很大的缘由是因为这种制度与政策虽然号称保护少数,但这种保护是以赐予的方式下达,而不是授人以渔;它虽然强调和谐,但这种和谐是以宣传、强制的方式出现,而不是让人们在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体验的。当政府的眼里只有群体,没有个人,当一个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的时候,又怎么能责怪他不去领这个情呢。

  假如捷克斯洛伐克这对“模范夫妻”都没有能够因为这种制度、政策获益,其他的国家又能做到何种程度呢?

 

  
  (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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