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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个注释合适?

2009-08-05 00:00:00来源:学术研究    作者:

   

作者:郑谷晨


    今早一同学问起:“一篇三万字左右的论文,多少个注释合适?”当时我想了想,但并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答案——至少首先是能够说服我自己的答案。于是,我只简单地回答了一句:“很难说多少个注释合适,关键应在于如何运用所引用的材料。”不难看出,这个问题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层意思,就是一篇论文的注释在数量上必须适度,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太多了就会显得自己的东西不够;而太少了又有不规范之嫌,看上去不太那么像论文。就这种理解,我既不想证成也不想证伪——我觉得无论哪种尝试都容易陷入荒诞。在这里,我只想提供两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来自于张千帆教授和杨玉圣教授。
    
    张千帆教授在《倚宪论道——在理念与现实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的自序中谈到了注释的问题:“美国法律评论的文章动辄就有好几百个注释,这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不过脚注毕竟只是一个形式而已,何况并非所有的注都包含有用的信息。其实,几乎每篇文章的注都混杂着众多‘同上’(Ibid.)等赘语,徒然占了许多空间,造就了‘严谨’的虚名。久而久之,我便从一开始的惊愕和敬畏变得多少有点厌倦了,时而怀念起过去那种‘粗茶淡饭’的格调。这种格调曾经是(现在有时还是)学术不规范的标记,但现在偶尔也是大家风范的显现。记得美国汉学的开山鼻祖费正清说过,他后来的著作是不用脚注的,不过那是到了他‘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年代。”
    
    记得当初读到这段文字时,我就产生了这样一种认识——最牛的书是不用脚注的书!尽管我知道这或多或少是一种偏激之论,但即便是现在,我也还是愿意以一种激赏的态度来对待这种认识。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足够的资历去写“不用脚注的书”——但凡能够以这种方式去写作的人,各式各样的注释早就了然于心了。
    
    上个月下旬,杨玉圣教授带着二十多本《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学术批评网印制)来给我们上“法学方法与论文写作”的最后一堂课,讨论的话题主要是学术规范。由于事先说好了,谁提问一个问题,便可获赠一本《备忘录》。所以,在最后的提问环节,现场的同学都非常踊跃。有不少同学提到了注释的问题,其中,又有一两个同学表达了类似于本文开篇的那种困惑,即“引用的部分占据一篇论文的多少篇幅合适?”这个问题实际上有一个小小的背景,也就是,法大的硕博论文在提交答辩之前,都须经过一个打假的程序。所以,有同学存在这种困惑也是可以理解的。
    
    杨玉圣教授回答这个问题的原话,我可能记得不是很精确了。这里只提供他就此问题所持的主要观点:一是,引用的部分应占据一篇论文的多少篇幅,并无具体的标准,关键在于如何运用;二是,英美国家的许多法学论文,其引用的部分往往占据了论文的大部分篇幅,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不存在创新了,实际上,通过注释对以往学说加以系统梳理本身就是一种贡献;三是,真正的知识创新非常困难,一篇论文有百分之十是属于自己的东西,那就了不起了。
    
    以上三点看法都非常在理。其实,只要我们明确了引用的目的之所在,就不再可能会去追问“多少个注释合适?”这样的问题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注释的多少,而在于注释所指向的逻辑和意义。
    
    此外,我认为引用材料还应注意这么几条原则:(1)必须是有效引用,很显然,引用是为了论证,如果是为了凑字数或为了追求某种世俗的装饰效果,那么这种引用的意义就非常之低了;(2)须将重心放在所引材料的组织和运用上,如果放弃了这种努力,论文的论点和论据将不能实现有效的融通,论文的格调也会因此而变得不甚统一;(3)不能仅仅是做引而不评的工作,如果使用材料只求引用而不予评论,那么写出来的论文充其量只是材料的简单堆砌,这种方法并不可取。

    2009年7月17日于法大研院

    郑谷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编辑: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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