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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评王书金案庭审!

2013-06-27 22:45:50来源:网易博客    作者:斯伟江

   

  这确实是举世罕见的庭审,被告人除了检察官指控他犯的其他杀人罪之外,又多承认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受害人为康菊花),据目前透露信息,但公安、检方并未就此进行调查取证,起诉时当然也未将此作为犯罪指控。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起诉一桩犯罪,也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刑诉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检方不起诉,甚至认为有疑点,理论上并无问题。问题出在,这只是拼图的一部分。

  拼图的另一部分是,2005年,被河南警方抓获的王书金,自己供认杀害康菊花,而此案,河北省检察院指控,河北高院审判,95年早就认定是聂树斌所为,聂树斌已经被枪毙。严格来说,河北省检察院和河北高院,都和王书金的案件有利害关系,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回避,如果本案由其他省的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可以平息很多指责,毕竟,瓜田李下,多少有些牵涉。当然,浙江高院自己平反了张氏叔侄冤案,也没有回避,浙江的冤案,冤枉坐牢,终究是没死,浙江高院也是用DNA比对,用客观证据翻了自己的案,有公信力。

  相反,王书金,除非有精神病,才会多承认一起杀人案,而且对自己几乎毫无好处,(这样的案件,极为罕见。至于河北高院将这个案子拖延6年,对他来说是意外多活了六年,但很多人不知道,死囚在狱中,脚链连着手铐,身不如死,我亲眼目睹我的当事人念斌,就这样生活了六年)。因此,一个有利害关系的检察院和法院,面对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被告人,一个死囚和一个亡灵,举国瞩目!

  河北聂树斌案子,自王书金供认以来,已经八年,河北的司法机关,一直未找出客观证据,譬如康菊花身上是否有精液、毛发,皮肤,或者其他可以确定犯罪分子DNA的检材?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是聂树斌所为,因为如同前面引用的法条一样,光有聂树斌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

  河北检察院用以否定王书金自己的供述,理由很牵强,譬如说,死者身上有衬衣绕颈,王书金没涉及。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杀人本身是一件匆忙的时期,用手掐死康菊花,而没有注意到死者脖子缠绕什么,非常正常,不算什么特大疑点。二,河北检方说,康菊花是被掐死的,胸口没有骨折,而王书金说是掐死之后,用脚跺胸,也不符合。用脚跺胸,可能会有骨折,也可能没有骨折;三,河北检方说作案具体时间不符,但怎么个不符,没有说明,看来,误差不会非常大。四,河北检方说,王书金供述的死者身高不符。这种理由更说不上,犯罪分子强奸杀人,不是以尺量身高,之后回忆,有差距很正常。到底差别有多大?但,河北检方透露的信息可以表明,在康菊花受害的时候,王书金正好在附近直线距离100米的工地打工,作案时间和作案便利都有。

  同时,康菊花案发案是94年8月,检方指控王书金的其他几个犯罪事实,是在94年11月,95年农历7月下旬,95年农历8月初,93年11月29日。作案时间密集、接近;作案方式上,强奸后掐死,或者掐昏后强奸,后掐死,都是类似的。关键是,王书金供述中的作案细节,和康菊花尸体上的某些特征、物品,能否对应。如果确实没有,那么只能说,无法认定。但检方的同一标准应当用于审查聂树斌案,如果没有客观证据,就该平反聂树斌案,并进行国家赔偿。

  河北司法机关在聂树斌案的表现,是令人发指的。王书金供认之后这么多年,没有主动去调查(未见到这样的信息),从未公布过复查进展,更未表现出对人的尊重,对公众质疑也堪称麻木不仁。这样的司法机关,还能号称司法为民,执法为公,是对人民、公平的侮辱。林肯说政府是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这样的司法机关,正因为不受人民监督,才如此麻木不仁。

  王书金的律师,根据刑诉法35条规定的律师职责,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一般不用去证明王书金自己的坦白是否属实。 根据所指控的罪名,王书金难逃一死,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律师也要保障他的诉求,良心救赎,内心平安。 王书金所救赎的对象,恐怕不仅仅是他暴力犯罪的伤害女性,也包括了司法暴力下的无辜:聂树斌,尽管已只是一个亡灵,但死者的清白,对生者,不仅仅是家属,王书金,有意义,对社会,更是意义重大。

  在某种程度上,王书金,比河北司法界涉嫌办了错案,仍不可认错、纠错的司法官员,还像个人。毕竟他身上的兽性已渐渐消退,河北司法机关、乃至其他地方司法机关中,那些刑讯、作伪证、昧着良心滥诉、胡判的司法官员,他们躲在权力、关系网,甚至法律(很多规则系他们自我建立),所营造的阴暗堡垒中,目露凶光,困兽犹斗!

  愿更多阳光洒进这两个案件的法庭,击退那些阴暗角落的凶光。王书金案的硬币背面,是聂树斌案,在这两个案件中显明正义,是表明,这个国家的司法体制,还有希望。如果我们连那些亡者归来,他人自认的特殊案件都无法纠错,就可以想象,在日常的普通刑案中,有多少哀哀求告的亲属!

  (编辑: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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