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2013年6月21日报道称,3年半前,贵州民警张磊枪杀2名村民获刑8年。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时许,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因经济赔偿之事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王道胜赶到现场制止。在处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案发后,张磊用手机分别向关岭县公安局和坡贡镇负责人报告此事,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张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处警时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华的暴力阻挠和攻击,经鸣枪示警无效后,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开枪致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磊实施开枪行为时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七)项“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的情形,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张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张磊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吗?
如果是故意杀人罪,而且是一次杀死2人,按照刑法应该判处死刑。法院只所以判处张磊8年徒刑,轻判的依据就是“张磊在案发后主动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张磊是执法人员,他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器后,不得动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离开现场,而是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上级,等检察官和法医来勘验现场。张磊作为警察,他使用武器后呆在现场,这本是他使用武器后的职责义务,如把这认定为自首,显然不妥。
再有,根据法律对自首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案发后遭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依照司法解释,都不是自动投案。本案案发后,群众已把现场围了起来,犯罪嫌疑人张磊根本没有逃跑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张磊有自首情节,显然不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认定。
还有,根据法律对自首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如果按照法院认定的那样,张磊有自首情节,那就意味着张磊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根据刑事诉讼法,此案一审不得超过9个半月。事实上,此案3年半后才结案,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已经违法。此案3年半后才结案这也说明案情复杂,犯罪事实查证困难,这才拖延了这么长的时间,这与法院所称的张磊具有自首情节相矛盾。
法院称“张磊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张磊本身就是警察,如果他所掌握的其他案件的犯罪线索是因他的警察职务所获得的,则提供其他犯罪线索就是他的职责内的义务,显然不能把这认定为立功表现。
总之,张磊击毙2名村民案,案情并不复杂,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而且后果严重,民愤极大,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判处张磊8年刑罚显然过轻。如果以张磊防卫过当判处其8年徒刑,辽宁商贩夏俊峰在被城管围殴中刺死城管属于正当防卫,何以判处其死刑?司法不公昭然若揭。
案发后的蹊跷解释
2010年1月12日,贵州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街头连开5枪,枪毙了赶集回家的两郭姓村民,引起了群众的极大愤慨。
次日,安顺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发现两郭姓村民与另两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并立即对打架事件进行制止,其间,被当事人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上前抢夺民警配枪,在此过程中,当事的两名村民被子弹击中死亡。
两条人命,安顺市政府就用81个字就草草下了结论。我看后胆战心寒:这年头谁还敢上街?警察看你不顺眼,掏出枪来就把你给枪毙了,然后“暴力袭警”四个字就让你成了冤鬼。
从各路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看,没有任何目击者证实两郭姓村民实施暴力,都证明两村民手无寸铁,甚至死者手里还攥着没有戴好的手套,手正在戴手套怎么能“暴力袭击”?
在案发现场附近开店的小刘告诉记者:“当时我正出店门去银行打款,一出门被现场惊呆了。”他看到便衣警察张磊左手指着郭永华,右手正在掏手枪,嘴里高喊:“跪倒,否则我毙了你!”此时,协勤警察王道胜突然用电警棍将郭永华电击倒地。穿便衣的张磊也拔出手枪,先后朝天空和地面各开了一枪,接着便朝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郭永华当场倒地。
另外一名目击者证实:郭永志看到郭永华被打死后就过来找警察评理,开枪警察又打了他一枪。郭永志中枪后,向路边电线杆方向爬,边爬边说:“哎呀,你们执法机关不能乱开枪啊。快带我去抢救……”
赶集的张丽在现场对便衣警察张磊说:“这个(郭永志)还有抢救机会,我们大家抢救,领导你们不要打了。”张磊警察则用枪指着张丽说:“你要搬尸体我们一枪把你打了!”张丽吓的哭起来了。随后,张磊警察说:“恩,那狗日的还不死啊?”说着,砰的一声又补了一枪,这一枪从郭永志的后脑勺打入。
看到这样的情节,让人毛骨悚然:这哪里是警察在执法,简直是警察拿村民当活靶子练枪法。
面对人民和记者对警察滥杀人民的质疑,警方又说群众“不明真相”,一口咬定没有开5枪,只开4枪,警察张磊只打了郭永志一枪。可随后的尸检报告称:“死者郭永志身上有两处枪伤,一颗子弹从右大腿内侧中段射入,从右腿腘窝(膝弯)处射出,另一颗子弹从头部左颞顶部射入;击中死者郭永华的子弹从其头部左下眼睑处射入,右侧枕后部射出。”
警察想毙谁就毙谁?
派出所的警察属于行政警察,没有刑事警察权和司法权,也就是说,警察无权判定罪与非罪,无权限制人身自由,无权剥夺人的生命。这个张磊副所长自己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与一身,在当今地球上恐怕找不出第二个人来,就是过去的皇帝杀人,也有个程序,宣旨后由刽子手执行。这个张磊大警官不分青红皂白,拔出配枪一口气就毙了俩,由开始行政警察的身份自己立法授予自己法官的权限,瞬间又由法官的身份变为法警执行枪决,从案发到宣判到执行死刑几分钟内完成,这样的办案效率绝对应该进入吉尼斯了。
为了防止警察滥用武力,各国立法机构都通过法律规定警察在执法中使用武力必须与现场所需一致,不能过分使用武力。“最小武力”或“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成为警察执法的国际惯例,各国警察乃至国际警察组织培训,都把“最小限度使用武力”作为主要培训内容。
英国、爱尔兰、挪威、新西兰等国家禁止警察执法时携带武器(执行特殊任务的警察除外),以此减少警察滥用武力发生的机会。就是允许警察携带武器的国家,几乎毫无二致地把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和程序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正使用武器威胁警察或他人生命时,必须先口头警告,然后鸣枪警告,当非使用武器不能消除这种威胁时,开枪击其非致命部位;当对方失去进攻能力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后应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检察官调查。
英国对警察持枪和使用武器控制得相当严格,《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案》、《1998年人权法案》、《警察使用枪支指南》等一些法律和规定确定持枪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持枪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阻止犯罪和自卫时,只有在不使用武器不能阻止“对生命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方可使用枪支。
英国法律还规定,“使用枪支”指“用枪指着对方”或“开枪射击”,警察个人要对自己使用武器的后果负责。根据英国《独立报》2005年10月份的一篇文章,在过去12年里有30人死于警察枪口下。
法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时机这样规定:首先要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发出口头警告,如有必要再次口头警告,要尽最大可能不使用武器,只有在异常危机时刻,并且尝试了其他方法无效,在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使用时还要最后警告。
德国规定,警察在“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犯罪嫌疑人拒捕或者警察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可开枪,开枪只能瞄准犯罪嫌疑人的非致命部位”,“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歹徒手里有人质等情况下,不得开枪”。
巴西允许公民持枪,每年大约有4万人死于枪杀,尽管如此,《巴西警察条例》也规定“犯罪分子携带武器进行犯罪活动、拒捕或者必须自卫时,可以开枪”。
日本规定,警察“避免因开枪而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当枪口指向犯罪分子仍然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在开枪前,警察应发出‘我要开枪了’的警告”。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允许警察随意对人民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条例》还规定,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美国是枪支泛滥最严重的国家,公民几乎人手一抢,但美国法律也严格限制警察使用武器,警察只有在“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生命安全除了开枪别无选择时方可使用武器”。
以上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允许警察随意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条例》还规定,当“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从目击者的证词可知,被便衣警察张磊击毙的两村民根本就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而且是王道胜警察用电棍将郭永华击倒地在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棍要在警告无效的前提下放可使用,从目击者证言推断,王道胜没有发出警告,也是非法使用警械),张磊警察从腰间拔枪射击在后,所以,警方说是村民抢夺张磊警察的枪根本不成立,被击毙的死人怎么能抢活者的杀气腾腾的张磊大警官的枪呢?击毙郭永志也是,郭永志找他评理,手里没有任何凶器,便衣警察张磊直接朝郭永志开枪,见他求救,上去又朝他脑袋补了一枪。从以上事实看,张磊警察严重违犯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重大故意杀人嫌弃。
再退一步分析,即使郭永华和郭永志暴力袭击警察成立,郭永华已经被一警察用电警棍击倒在地,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根据法律,警察也不得使用武器。郭永志中弹在地上爬行呼救,也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警察也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所以,即使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对两郭姓村民最不利——暴力袭击人民警察,那张磊警察在两村民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仍朝要害部位开枪也违犯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案情看,张磊警察枪毙两村民也不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首先,两村民没有任何“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还是再退一步说,假定两村民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张磊警察开枪时这种“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实施,所以,对张磊警察来说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时机。据此,对张磊警察枪毙两村民案也只能按涉嫌故意杀人罪调查起诉。
(编辑:陈家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