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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大义灭亲”乃“大义救亲”

2010-10-05 08:45:11来源:新京报    作者:

   

作者:景凯旋

  法是大义,亲情也是大义,舍去任何一个,都会削弱法在人心中的权威性。

  河北高院最近出台《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陈在田10月2日在《新京报》发表文章,认为鼓励“大义灭亲”有其道理,但不能影响对被告人的处罚标准。

  在法治社会,涉及情与法的冲突时,坚持法律的尊严似无疑问。但没有稳定的道德传统与社会习俗,法治也无法独立而长久地存在。“大义灭亲”的提法不是鼓励为善,而是鼓励为恶。重视亲情是传统道德,因此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言论,才被作为“亲亲相隐”的原则写入历朝法条。

  我们过去一直视之为封建礼教,但实际上,血缘亲情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亲亲相隐”原则维护的是基本人性与伦理。法律的根本是维护正常的人性社会,“大义灭亲”的提法终究不人道,就字面上言,它所灭的也是亲情,不是犯罪行为。

  现代法治的开创者之一洛克曾指出,一个人若被另一个人创造,他便有义务服从创造者订下的教诫。为此,历史学家余英时认为,西方人相信人是上帝创造的,所以必须服从上帝的法条;中国人向来只相信“父母生我”,所以传统道德重视亲情人伦,孔子“子为父隐”便是在说明这一原理。由于中国没有上帝立法的观念,法的权威就要与另一基本价值“孝”取得协调。法是大义,亲情也是大义,舍去任何一个,都会削弱法在人心中的权威性。

  在法律的实行中考虑亲情的因素,这具有普遍性。在西方,基督教传统同样重视家庭秩序的实在性,朋霍费尔在其《伦理学》中就说过:“源自公职的命令的话,在家庭里会剪断信任的纽带。”因此,他主张人们对亲人的小恶有隐瞒的权利。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亲人间不能相互指证的规定。这不是怕他们互相包庇,而是保留其不揭发的权利,不希望他们的亲情关系受破坏。

  友人邵建谈及亲亲相隐时曾说:“法网恢恢,疏而有漏。”的确,法网之疏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否则法律就太冷酷了。对当事人来说,孔子还说过:“事父母几谏。”如果亲人犯罪,亲人间忠实于自然的感情,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劝其自首,但公权却不能逼迫其举报,因为“源自公职的命令”隐含着现代法治早已废弃的连坐罪。

  应当指出,“大义灭亲”一词其实是媒体所加。河北高院为了鼓励亲人间的举报,承诺对被告人减刑,而不是奖励举报人,这不是大义灭亲,而是“大义救亲”。当事人的自首可以从宽,亲人的举报也可以使其从宽。量刑上的交易在国外也有例可循,只要承认了罪行,检察官就可更换罪名。

  河北高院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也照顾了亲情,是现代法治与传统道德的结合。至少,出于帮助亲人减刑的举报,比出于自己获得利益的举报,在道德上要更加站得住脚。至于减刑多少才算妥当,这就是法律专家考虑的问题了。

  (实习编辑:李九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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