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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思想市场会失灵吗?

2013-07-19 11:04:02来源:中评网    作者:盛洪

   

  一.

  科斯教授在将他开创的分析方法用于对有形制度,如企业、市场和法律的研究以后,就转向了对精神领域的思考。在他看来,这两个领域没有多大差别。在“经济学家应该如何选择”一文中,他把一种理论流派看成思想市场中的一种产品,它的功能不仅是向消费者提供效用,即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而且是作为竞争中的一种产品与其它产品共同构成市场中的竞争。在“经济学与相邻学科”一文中,他把经济学近似地看作企业,用决定企业边界的方法去探索学科间的边界。在 “经济学家与公共政策”一文中,科斯教授又在探寻经济学与政府之间的边界(2010)。

  最终,科斯教授把思想市场与商品市场加以对照。在他看来,在尊从经济自由主义原则上,这两个市场不应有什么区别。只是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背景下,美国的思想市场比商品市场更少政府管制。科斯教授质疑,两种市场的这种不一致必定意味着其中有一个市场的状况是错的。或者是商品市场的管制是错的,或者是思想市场缺乏管制,或者有某种中间状态(2010)。我们揣测,科斯教授这种温和的质疑,实际上是在肯定思想市场的自由的前提下,对商品市场中的管制提出批评。但是如果按字面理解,我们还是要先证明,思想市场会不会失灵。

  市场失灵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场交易会带来负外部经济,使得社会成本大于个体成本。如一个企业生产时污染了周边环境。另一类是具有正外部经济的交易无法实现,使得实际的社会收益少于潜在的社会收益。如在没有专利法时,技术创新不足。

  对于第二种情形,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创立政府。这种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保护产权。科斯在评论《国富论》时说,“当斯密说‘公正的法律’时,表明他看到了设立政府——即我们所说的产业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他对除此之外的政府行为并不赞成。”(第105页)实际上,解决这类“动力不足”的市场失灵时,政府的作法不是管制,而是“促进”。产权制度是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市场交易的有效制度。专利法不过是把物质领域的产权制度推广到了精神领域。

  涉及政府管制的,是第一种情形。所谓“管制”是政府直接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具体表现为对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限制。这可做广义理解。限制数量,最严厉的可以是数量为零,即禁止某种产品的生产和交易,如毒品。限制价格,可以是直接管制价格,如对自然垄断领域的价格管制;可以是征税,如对污染制造者的所谓“庇古税”;可以是增加成本,如对污染处理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这些市场失灵现象,科斯教授也认为不一定要施加政府管制。例如对于污染,科斯建议用污染权的交易替代“庇古税”。

  那么,思想市场呢?

  二.

  要讨论思想市场是否会失灵,首先还是要知道,什么是思想市场,以及思想市场的功能是什么,它是通过什么形式发生作用的。

  思想市场是对商品市场的比拟。在其中,各种不同的思想,表现为不同的学术流派,不同的理论观点,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宗教教义,是思想市场中的不同的思想产品,可以被比拟为商品市场中的商品。学者,思想者,宗教创立者、传承者和传播者,等等,是思想产品的生产者或供给者。思想市场中的“消费者”,就是各种思想的接受者,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需要,选择他们自己认为最好的思想产品“消费”。

  思想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交易。在某一个思想领域,是思想市场的一个细分市场,不同的思想在其中互相竞争,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在思想市场的自由交易和竞争中,“好的”思想产品被选择出来。所谓“好的思想产品”主要是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自然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规范人们行为从而有利于人的长远利益的文化价值。总而言之,“消费”“好的”思想产品可以使人们改善自己的境况,增加自己的合法财富,提升自己的精神价值。因而,人们可以通过对利害的判断选择“好的思想产品”。因此可以说,自由的不受干预的思想市场具有选择出的好的思想产品的功能。

  在思想市场中,还有另一种“交易”,这就是思想间的交流。这也许可以被理解为是思想的中间市场的交易。不同的思想者之间经过交流,包括辩论甚至争论,可以互相借鉴,也可以思考对方对自己的批评,从而进一步改进自己的理论,提升思想产品的质量。这样就可以在争夺最终消费者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如果说在思想的“最终产品”市场中,思想产品还借助于一些有形形式,如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及网络传媒,从而具有某种货币交易的形式,那么在这种中间产品的思想交易中,往往见不到货币,而是用观念交换观念。

  关于思想市场能够提供最好的思想产品的看法,很早就植根于美国。这在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得到了体现。美国先贤们认为,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重要条件,如果言论遭到限制,思想就会枯萎。不少研究者指出,关于言论自由的理念,一个思想资源就是“思想市场论”。这种理论认为,“为了寻求真理,最好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对真理的最好检验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思想的力量本身被人们接受。”(转引自邱小平,2005,第32页)不言而喻,这隐含着一个推理,即坏的思想产品会在思想市场中被淘汰。甚至在思想之间的交流中,坏的思想就会被削弱,因为“言论能驳斥言论,宣传能打破宣传”(转引自52页);“当思想在市场上竞争时,充分和自由的讨论能揭露和孤立虚假。”(转引自第57页)。

  反过来,一旦思想市场遭到破坏,产生和形成“正确的思想”的机制就遭到破坏,“正确的思想”也就很难出现;相反,不正确的思想却可能大行其道。而“正确的思想”是一个社会赖以发展和走向繁荣的基本条件。所以,维护言论自由,保证思想市场不被破坏,就成为一个社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而唯一能够破坏思想市场的主体,就是政府。这是广义的政府概念,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所以,要想保卫思想市场,就要限制政府。正如不少研究者所说,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侵犯言论自由的立法。这被科斯教授表述为,“在思想市场中,政府管制是不适宜的,应该对政府管制加以严格限制。”(2010,第79页)这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宪政背景。

  科斯教授有关思想市场的观念,并不是他自己的发明,显然是受到了这种美国传统的影响。并且似乎,科斯教授并没有仔细了解美国思想市场形成的历史,没有看到自宪法第一修正案以来,美国人为捍卫言论自由所付出的艰辛努力,而把自由的思想市场视为当然。他引用思想市场概念的目的,是把其作为商品市场的榜样。不过科斯教授还是敏锐地发现,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首先是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因为他们是思想市场中的生产者,“思想市场是知识分子从事经营的市场”(2010,第82页)。所以他们极力维护言论自由。这样讲也许很功利,但知识分子的领域确实是一个社会推行言论自由原则的首要领域。有了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就至少有了思想市场中的多样化的供给。

  无论是西方现代的宪政民主社会,还是中国传统中的有儒家宪政框架的君主制,统治者,或者说政府,其实也是言论自由的受益者。只是在人民主权概念下的政治实体,更像一个有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的统治者,它惟恐不能发现最好的思想产品。在这里,所谓“最好”,是指这种思想产品能够向统治者提供有关自然和社会的正确描述,以及恰当的社会规范和文化价值,使之可以更有效地治理社会。

  这种看法认为,统治者并不天然拥有和自然获得最好的思想产品,它必须在各种思想产品中保持中立,甚至在形成“正统”思想以后,那些远远偏离甚至反对正统的思想,也是使“正统”保持“正确”的重要条件。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9年~1975年)威廉?道格拉斯认为,“充分和自由地讨论甚至为美国所痛恨的思想,也是鼓励检验美国自己的偏见。”(转引自邱小平,2005,第57页)大法官(1939年~1962年)法兰克福特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前提“承认了正统,但同时又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如果不限制质疑正统的言论,就最有可能产生真理”(转引自第54页),即能保持正统的正确性。

  言论自由对统治者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及时了解下层民众和少数族群的不满,甚至让这种不满得到发泄,以舒缓社会的紧张。这在缺少直接民间表达机制的传统中国更为重要。早在周朝,政府就设立“风官”职位,其职责是搜集民间讥讽朝政的诗歌,以为执政者发现执政的不足。在大多数成功的朝代,言路通畅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而“阻塞言路”则是大罪。这在美国更是如此。大法官道格拉斯指出,“让思想得到传播,能使本来可能具有破坏性质的压力得以宣泄”,而“压制受到轻视的少数,而不是让他们一吐胸臆,只能使自由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转引自第57页)

  所以,当谈到管制思想市场时,思想市场的宪政基础性质,思想自由以至言论自由不应受到压制的优先性质,小心翼翼地保证思想市场不受政府干预的破坏,是一个基本前提。而对思想市场的管制,不管我们证明是否需要,都是次一级的问题。

  三.

  如果我们要讨论思想市场的管制,就要首先证明,思想市场会否失灵。我们用思想市场比照商品市场,看看思想市场是否会失灵。首先,思想市场似乎也存在“动力不足”的市场失灵。这表现为思想产品还不够丰富,尤其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思想产品供给不足。例如,詹姆斯?布坎南最终承认,利已的经济人没有动力写一部宪法。然而,解决这种市场失灵,不一定需要政府。

  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克服思想产品供给不足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方法。首先是,有些人具有超越自身利益的倾向,如布坎南所说,写宪法的人要有“宪法公民身份伦理”(《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8,第203页)。这种倾向可能是天生的,即所谓“生而知之”,但多数情况下是后天学习和修身所致。这样的人会形成一个文化精英群体,除了一些物质依托外,他们有自己的传统,这种传统可以加强对物质利益的超越。如比较极端的,有宗教中的禁欲主义;比较温和的,则是儒家的“孔颜之乐”。可以说,具有宪政意义的儒家文化原则的供给,是孔子个人在儒家文化精英群体中实现的。

  第二种方法是家庭。一些富裕的家庭为其子弟提供优裕的生活环境,使其可以不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也能过着体面生活,从而可以在精神领域探索。例如达尔文就出生在英国的一个富裕家庭。这不仅使他的教育没有维持生计的压力,而且可以提供他搭乘小猎犬号军舰的费用。正是这次航行考察,为他提供了形成进化论的重要经验基础。在中国,“家庭”的概念就更大一些。早在春秋战国时间,就有“家”“养士”的传统。如“战国四君子”,即齐国的孟尝君田文,赵国的平原君赵胜,楚国的春申君黄歇,和魏国的信陵君无忌,各养士三千。当然这个“家”一般是指卿大夫的家,是一个家族概念;由于有国君封的采邑,所以也有一部分“国”的性质。

  第三种方法是企业和市场。一些企业家为了开发新产品,支持一些发明家进行研究。如在瓦特穷困潦倒之际,一个企业家对他进行了资助,最后完成了蒸汽机的改进。道格拉斯?诺斯教授指出,只要市场足够大,新的发明是可以获得足够报偿的。不过,应该指出,这种思想产品具有较强的私人物品性质,企业家个人的支持可以获得直接的和较快的回报。

  应该承认,即使具有私人物品性质,思想产品的供给仍然不足。这是因为思想产品具有可低成本模仿和复制的特点。解决的办法,就是将多少是自发生成又经政府加强的产权制度推广到精神领域,即创立专利法。历史证明,自从有了专利法后,技术发明突飞猛进。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爱迪生。

  那些多少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思想产品,显然就更加供给不足。在这方面,政府也扮演着促进的作用。例如1714年,在英国商人和水手的请愿下,英国议会同意设立“经度奖金”,促进了精确定位经度的技术的发展,最终奖金由制造出精密钟表的约翰?哈里森及其他人获得。通过政府的奖金,英国获得了精确定位经度的知识。实际上,由政府出资支持具有公共性质的思想产品,很早就有较成熟的形式。如在中国,春秋时期齐国就开始设立了稷下学宫,这是一个官方设立的最高学府;唐代开始设立的翰林院,实际上是国家最高学术机构。西方世界也在十七、八世纪先后创建了国家科学院;如英国皇家科学院,法国科学院等。

  (编辑: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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