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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以其昭昭使人昭昭

2013-04-14 19:53:24来源:《法治周末》2013年3月5日    作者:刘练军

   

  “在当今中国,欲推行法治主义,必先有人去践行法治启蒙,否则,法治国家的构想终究会化为泡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先生是这么想的,更是这样做的。展读其新鲜出炉的《文人法学》,就知道近年来他坚持以学术随笔的方式正心诚意地从事法治启蒙的工作。

  正心诚意者,使命感之谓也。在网络空间--法律博客上跟网友辩诘“物权法里的河水”时,林教授曾这样写道:“如果我们法律人仅仅基于某种‘不适厌嫌’情结,或鉴于既有的理论体系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局限性,就索性拒绝解决该当问题,那么,这将背离我们自身的使命。”透过《文人法学》一段段直面问题和直抒胸臆的文字,不难得知,无论对于正面临种种困境的中国法学,还是圉圉似涸辙之鱼的中国法治,林教授都有强烈的使命感,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而于此有所助益。

  此等使命感的背后是根植于数千年历史文化传统的人文情怀。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孔圣人这种“道”、“德”、“仁”、“艺”之教化对中国学人影响之大堪称是与生俱来、深入骨髓的文化基因。受此教化之浸淫,身为宪法学人的林教授其理想不再囿于宪法学的理论研究,而是要致力于为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用他自己的话说--“提供一处‘诗意地栖居’的佳境”。文集取名“文人法学”,实乃源于他内心真诚而又豪迈的人文情怀。

  林教授认为:法治,乃数千年文明历史画卷的点睛之笔,它不应成为吾国吾民依旧在茫然等待的戈多!本书第二辑“法治愿景里的遐思”,所要表达的核心要旨即在于此。在其中的“腐败散谈”一文中,作者先是分析诸多活生生的腐败案例,继而指出未被现代法律所控制的权力,往往更拥有一种蒙昧的野性,为此,在中国建立和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就更具有无可辩驳的意义。最后,作者得出的结论是:那种试图依赖传统的人治模式,而非运用现代法治模式来反腐的做法,无异于幻想扯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

  法治,在终极意义上就是将公权力置于铁笼子里的一种政治生活运行模式。公权力和私权利是此消彼长之关系,有效地控制了公权力,那私权利就基本可以享有无虞了。之所以要反腐,根本原因在于但凡腐败都对人民的私权利构成了某种程度的侵蚀或剥夺。

  林教授认为,无论是公权力限制还是私权利保障,最终都仰赖宪法的规范效力,尤其是立宪主义宪法的规范效力。《人文法学》第一辑“环宪法学的随想”和第三辑“熬了规范主义的药言”,念兹在兹的就是要向读者陈明这一点。他说,当下中国真正最根本的宪法问题,是公共权力几乎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如何依据法的规范,合理地限制那种野性的、几乎不受有效限制的公共权力,就成为我们这一时代宪法学应该直面的主题。他同时指出:发源于西方的宪法,说透了,其实质也就是一种被实定化了的自由主义,其主旨也就在于保护人的自由,即现在被各国人民、法学家、活动家和政府泛称得有点滥了的“人权”。

  对于人身自由权这种最基本的人权,林教授相当感性地写道:无论你多么慢条斯理,无论你多么吐纳风雅,也无论你多么仪观伟然,你的身体准会敏感地渴求宪法的抚慰。于是,宪法对身体的态度,可以作为我们认识宪法,乃至认识宪法所立足的社会性建制的一个活生生的指标。

  正是这种如何对待身体的细节态度才真正彰显立宪精神的认知,使得林教授对近年来势如急风急雨的政治宪法学难以苟同,认为政治宪法学理论,充其量只能对政治现象做出合理的说明,却又不知不觉地将现实中的政治现象加以正当化,默然地服膺于现实中的政治实力。与此同时,林教授不忘对法律实力主义予以批判。他说:法律实力主义的现实体验,普遍攫取了国人的心,既没有敬畏,也没有回味。在法律实力主义版图里,法律本身极为容易沦为实力者的一种工具,甚至还只是一种可被替代的备选暴力工具之一。

  在林教授看来,法律可能是“政治的晚礼服”,但即使是这种“晚礼服”,其意义也在于约束政治的身体,以不让其成为桀骜不驯的野马,而如何从“约束”的立场思考政治,而非顺从政治的脾气,放任政治的野性,这才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而风头健硕的政治宪法学和信之者众的法律实力主义,缺少的恰恰就是那种“约束政治”的法治应然基因。在《文人法学》中,林教授一再呼吁我们警惕各种粉墨登场的法治应然基因匮乏的政治婢女性主张或学说。

  《文人法学》中最感动读者的,当属此前未公开发表的《坚韧的理想主义者--纪念异国恩师畑中和夫先生》。作为一个在日本社会属于受高度尊重的阶层人士,畑中和夫教授却为了在中国几乎被遗忘的战前受害者,同时也是为了人类公共的正义事业,不惜历尽艰辛,不计个人得失,帮助异国人将自己国家的政府和同胞告上法庭,让他们讨回公道的故事令人无限感佩与动容。

  尽管在理想方面林教授与信仰共产主义的畑中和夫先生判然有别,但笔者以为,在坚韧方面林教授实乃得其恩师之真传,算得上是一位坚韧的立宪主义者。亚圣孟子曾言“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作为大陆规范宪法学派的旗手,“贤者”之称谓于林教授当然实至名归。二十余年的宪法理论研究再加上其在立宪化的日本长达八年的耳濡目染,使得林教授有足够的学养和资历对我国的宪政法治之路献计建言。总体上《文人法学》就是这样一本“以其昭昭,使人昭昭”的立言之作,书中毫无隐瞒的立场观点和诗意清新的文字表达不会让所有曾拿起她的人失望。

 


  (陈家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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