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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后的潜规则

2011-01-10 14:14:12来源:北京文艺网    作者:陆永棣

   


场景还原:葛氏夫妇租住杨家期间,杨乃武教葛毕氏读经。

    杨乃武小白菜进京讨个说法

    本年,浙江官场发生巨大人事地震,自巡抚杨昌浚而下,大批地方官员落马。

    事件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873年杭州余杭县一个豆腐坊伙计葛品连的突然病故。四年之后,这一正常死亡,演变成了“晚清四大冤案”之首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并将晚清司法体系运作的内在逻辑暴露无遗:

    (1)即使地方官员无意主动制造冤案,但体制自身本就有制造冤案的能力;

    (2)身处这种司法体系下的地方官,遂普遍不关心案件真相;

    (3)这种司法体系下,为冤狱翻案的朝廷也不关心真相,而只关心符合朝廷需要的“真相”。

    冤案的逻辑:地方官考量的是乌纱,不是真相

    “同食教经”惹下流言,为冤案埋下祸端

    葛毕氏(市井间称“小白菜”)与葛品连于同治十一年结婚后,租住在杨乃武家的出租房内。这段时期,葛品连每日去豆腐作坊做工,时常夜宿店中。葛毕氏闲来无事,时常向举人出身的杨乃武求教读书识字,有时还在杨乃武家一同吃饭。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次年夏天葛氏夫妇搬走。

    葛毕氏容貌姣好,杨乃武举人出身,二人这种关系在当时委实有些过于亲密。一开始杨乃武之妻大杨詹氏健在,街坊间尚无流言;殆至同治十一年九月,大杨詹氏难产去世,而杨乃武与葛毕氏“同食教经”如故,流言于是渐渐泛滥四起。
 
    杨乃武与葛毕氏之间的“*情”,日后成为刺激晚清至民国市井文化娱乐消费的“长效春药”。但二者关系之清白,应该是可以肯定的。首先,葛品连闻知流言后,曾多次夜潜回家在房檐下监视,并未窥见二人有进一步的逾越之举;其次,当年刑部否定了浙江巡抚衙门对二人存在“*情”的指控,这说明,穷浙江巡抚衙门之力,也未能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实二人的“*情”。

    但市井间的流言,却成了杨乃武葛毕氏冤案的导火索。葛品连病故,其母沈喻氏被人“提醒”,怀疑其死于谋杀,盘问葛毕氏无果后,即向余杭县衙申请验尸。在一连串的不符合“标准”的验尸程序之后,得出葛品连疑似砒霜中毒而亡的结果。余杭知县刘锡彤又在街坊间闻知杨乃武与葛毕氏的流言,遂断定葛品连确系被人毒杀,冤案就此成型。

    地方惰于核实案情细节,乐于凭主观判断确定“凶手”

    清朝“圣谕”高度强调“州县所司,不外刑名、钱谷。而刑名之重者,莫若人命”。清律规定:州县官必须在受害者或被害现场或尸体发现处亲自并及时验尸。若因其延误而使尸体发生变化,妨害验尸结论,该州县官将被处以杖刑六十。若本地州县官因公外出,则邻近地区州县官有责任代其验尸,无正当理由拒绝代为验尸者,将降官三级调用。

    余杭知县刘锡彤带领仵作沈祥、门丁沈彩泉赶去验尸时,尸体已经开始肿胀变异:口鼻内有血水流出,躯体软而不僵;指甲和趾甲呈暗灰色。仵作沈祥缺乏专业素养,将口鼻内有血水流出写成“七窍流血”,将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写成“青黑色”;门丁沈彩泉居然也有资格参与验尸,并根据“个人经验”,做出了葛品连中砒霜之毒而死的结论。

    按照清律规定,知县刘锡彤有责任亲自按照标准验尸教材《洗冤集录》一一核对仵作的验尸报告。《洗冤集录》里说:“服砒身死者牙根青黑,七窍迸血,嘴唇翻裂,遍身发小泡。”且不论《洗冤集录》是否精准,但很显然,葛品连的尸体并不符合这些特征。而且,在此之前,葛品连的亲属和邻居等许多人都见过未变异的尸体,只要略加询问,即可澄清葛品连是否中毒而死。但刘锡彤显然认为这些进一步的求证都没有必要,他在内心深处,已然将杨乃武与葛毕氏的“*情”和葛品连的死,很自然地联系到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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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案情存在疑点,反不求真相而忙于凑齐“证据链条”办成铁案

    葛品连的“死因”被确定之后,刘锡彤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寻找支持这一“死因”的证据,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需要的就是葛毕氏的供词,在刘锡彤的案情规划里,葛毕氏已经被确定为因*谋夫的凶手,所以,他的讯问直奔“毒从何来”。

    葛毕氏没有下毒,自然无从回答毒从何来。刘锡彤现场讯问无果,遂将其带回县衙严刑拷打,据当年《申报》披露,葛毕氏所受之刑乃是“烧红铁丝刺乳,锡龙灌水浇背”,这种流传至今的“国粹”,其残忍程度可见一斑。

    酷刑之下,什么样的供词都不难得到。站在葛毕氏的角度——刘锡彤既已“确认”葛品连死于毒杀,自己又被“确认”为凶手,而市井间沸沸扬扬的自己与杨乃武的流言,葛毕氏必然也是知道的,于是乎,诬攀杨乃武,就成了葛毕氏在酷刑之下,“理所当然”的选择。

    举人杨乃武随后被带至县衙。按照葛毕氏的口供,杨系十月初五给了她砒霜,但杨乃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十月初五因事外出,并不在余杭城内。案情开始出现重大疑点,严重偏离刘锡彤“经验丰富”的“主观判断”。倘若刘锡彤能够抛弃先入为主的成见,及时重新审视案情,这一冤案或许可以就此打住。

    但事实是:杨乃武的举人身份让刘锡彤颇为恼火,因为按照清律,他无权对一个举人动用酷刑。刘采取的手段是将案子上报杭州知府衙门,要求革去杨乃武的举人身份。为掩饰己过,刘锡彤压下了杨乃武所提供的一连串证人的证词,未将其收入卷宗上呈知府衙门。

    于是乎,杨乃武丧失了举人身份。酷刑之下,要什么就能有什么。只不过这一次动用酷刑的,换作了杭州知府陈鲁。杨乃武承认下毒之后,证据链条完整性的下一环就是砒霜的来源。杨只得攀诬了一家名为爱仁堂的药铺,并指认卖给自己砒霜的药铺老板名为“钱宝生”。

    案情至此似乎已经水落石出。孰料传唤到堂的爱仁堂老板供称:自己并不叫“钱宝生”,而叫钱坦;更是从未卖过砒霜给杨乃武。案情至此再次出现重大疑点,倘若当时官员能够摒弃成见,重新审视案情,则冤案仍有可能澄清。但刘锡彤反而前去“诱供”证人钱坦,承诺只要他指证杨乃武,保证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并威胁说:杨乃武已全部招供,如果钱坦拒绝指认,则有包庇之罪。如此,钱坦的“证词”也顺利到手了。一场证据链条完美的冤狱,就此完全成型。

     “暗访”成“明察”,上级衙门把关功能形同虚设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杭州府判决:葛毕氏因*谋杀亲夫,处以凌迟之刑;杨乃武授意谋害他人亲夫,处以斩立决。这一判决被上报至浙江按察使衙门,请求批准。

    浙江按察使蒯贺荪也是举人出身,对杨乃武放着大好的举人前途不顾,而为一个女子赔上自己的身价性命多少有些怀疑。但蒯贺荪为了省事,并未仔细核对案卷材料,而仅仅是把负责此案审讯全过程的余杭知县刘锡彤找来询问了一番。自然,刘锡彤给予按察使大人的,必然是拍着胸脯的无冤情的保证。于是,卷宗里那些疑点,譬如钱坦从未叫做钱宝生,就这样轻易地从按察使衙门滑过去了。随之,案卷被送至浙江巡抚衙门。

    巡抚衙门是掌管一省事务的综合性衙门,事务繁多,在刑狱方面把关的能力和精力上,自然都不如专门负责刑名事务的按察使衙门。巡抚杨昌委派了一名候补知县去案发地做了暗访。而这名候补知县,则把暗访办成了“明察”——他在余杭县的一切行动,都依赖造就冤狱的知县刘锡彤安排。其结论,自然可想而知。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浙江巡抚杨昌浚以杭州府所判决的原罪名,将案件上报给了朝廷。
 
    翻案的逻辑:朝廷考量的是政治,不是真相 
 
    朝廷接到浙江巡抚的案情汇报的同时,也接到了杨乃武之姐杨菊贞进京上访的申冤材料。上访期间诸多曲折艰难,此处略过不提,结果则众所周知:在朝廷持续长达一年多的压力之下,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会寺公开开棺验尸,结论是:葛品连周身大小骨殖均呈黄白色,确认并非毒而死。

    冤不冤是一个问题,平反不平反是另一个问题

    开棺验尸之后,冤案与否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朝廷如何决策,显然与真相无关——大批重量级的官员反对给冤案平反,譬如:虽然毒杀葛品连之罪已经洗清,刑部尚书桑春荣却继续嘱咐相关人员“研讯杨乃武、葛毕氏,强其自伏通*罪”,仍然希望以此罪杀掉杨乃武与葛毕氏。
 
    另一位刑部尚书皂保则认为:一手制造冤案的余杭知县刘锡彤,是大学士宝鋆的“乡榜同年”,所以必须保住刘锡彤。

    反应最激烈的,或许是新任四川总督丁宝桢,他闻知验尸结果后大怒,在去四川上任之前,大闹刑部,“扬言于朝”,称:“葛品连死已逾三年,毒消骨白,此不足定虚实也”,认为刑部的验尸结论不足为凭,案件仍应维持原判。并威胁刑部尚书桑春荣:如果这样的铁案都可以翻过来,那将来就没有人敢做地方官了。

    ——值得一提的是:丁氏曾因擅作主张处死慈禧宠爱的太监安德海而以刚正之名享誉朝野。

    朝廷最终宣布杨乃武葛毕氏无罪。但这个判决并没有获得朝廷内部重臣的认可,左宗棠即是其一,他迅速找到机会,将在此案中被朝廷免职永不叙用的的前浙江巡抚杨昌浚再度保奏出山,以示抗议。杨昌浚此后历任要职,直至陕甘总督、兵部尚书、太子太保。

    一桩明明白白的冤案,为什么会出现诸多朝廷重臣反对平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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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岩

    朝廷的用意:打压地方督抚,重塑中央权威

    杨乃武一案进京上访后得以翻案成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商人胡雪岩的资助,为上访提供了经济后盾;杨乃武的举人身份带给了他一张科举时代的官场关系网——由“同年”的帮助,到浙江籍京官的联名上书,最后到帝师翁同龢出面,案情直抵宫闱,这一申冤脉络得以形成,全赖杨乃武的举人身份;此外,《申报》对案情做长期持续的跟踪报道,在民众中造就舆论压力,也是重要因素。

    但是,促使朝廷连续下发十三道谕旨,一再将此案发回重审,直至开棺验尸的关键动力,并不是草民冤情的真相,而是政治上的考量:朝廷希望借此收回死刑裁判权,敲打地方督抚,重塑中央政府的权威。

    刑部重审结案前夕,御史王昕所提交的一份奏折最能体现朝廷的这一用心。

    王在奏折中严厉指责浙江官员“徇情枉法,罔上行私,颠倒是非”,斥责巡抚杨昌浚“藐法欺君,肆无忌惮”;进而推及所有地方大员,担忧“大臣倘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建议朝廷严惩杨昌浚等官员,以此扭转疆臣藐法欺君之局面,“以伸大法于天下,以垂炯戒于将来。庶大小臣工知所恐惧,而朝廷之纪纲为之一振”。

    朝廷很欣赏王昕的这道奏折,下发谕旨批示说:“各省似此案件甚多”,命刑部“彻底根究”。

    王的奏折是秉承帝师翁同龢之意而写。作为扭转杨乃武一案的关键人物,翁同龢此前曾对恭亲王如此说道:“冲龄之至,太后垂帘,是所谓‘孤儿寡母,的局面,弱干强枝,尾大不掉,往往由此而起。征诸往史,斑斑可考。王爷身当重任,岂可不为朝廷立威?”

    太平天国之后,地方督抚坐大,死刑裁判权也由中央下落到地方。朝廷既然希望“立威”,则案情的真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得出符合朝廷需要的“案情真相”,换言之,即使此案地方官员并未错判,倘若朝廷一意坚持,最后的真相仍然只能是朝廷需要的那个“真相”。由此,地方督抚如左宗棠们的不满,也就不难理解了。

    绅士的特权:杨乃武与葛毕氏完全是两个世界的人

    在举人杨乃武亲人们的进京上访之路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贵人”,他们中间有杨乃武的同学,有胡雪岩这样的大商人,有大批浙江籍的京官。没有这些人,杨乃武的家人上访次数再多,他们也不可能获得帝师的注意,更不可能得到多达13到重审的谕旨。

    这是一名绅士,在帝国司法体系里所能够拥有的特权。

    与杨乃武及其亲属坚持不懈的上访形成对照的,是葛毕氏自始至终的沉默。自酷刑诬服之后,直到冤情洗刷,葛毕氏安于命运的不公,始终不曾要求申冤。

    所以,案件在屡次发回重审之后,演变成了两个支案:一个是“民妇葛毕氏因*毒毙本夫葛品连”案;另一个是“革举杨乃武因*商同*妇毒毙本夫”案。

    葛毕氏是真正的草民,她没有杨乃武那种举人身份带来的人脉资源,所以,她不上访,也不申冤。结果,也确实没有人顺道替她申冤,无论是在京浙籍官员,还是秉承圣意的御史,他们的奏折里只叙述杨乃武之冤,而始终未提葛毕氏之屈。相反,他们甚至认为葛毕氏确有毒死本夫葛品连之罪,说她“迹近狭邪,丑声早著”。连杨乃武也持这种态度,在为第二次进京上访而写的呈词里,杨乃武开篇即说:“上年十月初九日,有葛毕氏毒死本夫葛品连身死一案”,继而诬告葛毕氏,说她曾经有过赖婚的先科,并与他人存在*情。

    舆论同样不利于葛毕氏。《申报》1876年的一篇报道里,即如此描述葛毕氏:“平生滥与人交,据其自或谓所私者,可坐四五席云。”如果没有最后的开棺验尸证明葛品连没有中毒,那么,此案的最终结局很可能就是:葛毕氏毒死本夫,攀诬举人杨乃武。

    帝师夏同善曾就此案对两宫皇太后说过:“此案如不究明实情,浙江将无一人读书上进。”这是针对“绅权”而言的,当然也是意味着:帝国之内,连进京上访,也成了绅士们的“特权”。

    民为邦本,安有日残其民而求其邦兴旺之理!

    晚清时期,如杨乃武葛毕氏这般的冤案不可胜数,但很少有案件能够像此案这般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这跟当时《申报》长期的跟踪报道密不可分。杨乃武案最终能够突破“才子佳人”与“*杀毒毙”的低级趣味,而上升到对晚清司法体系的制度批判,《申报》功莫大焉。

    譬如: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申报刊登《论余杭县案》一文,即批判朝廷将上访案件发回原地方衙门重申,其实是变相阻塞上访之路。文章说:

    “现在民人参冤,则上司每委原问官复审,该民既已被原官刑迫,而使之再经其刑迫,此事实如杜禁上控,……所谓回护者即为此也。中国刑讯之枉民,于此而尽包括其中。”

    再如光绪元年二月十四日刊登的《论复审余杭案》一文,则直指帝国司法制度以刑讯百姓为能,文章说:

    “……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岂有听人日残其民而犹望其邦之兴旺乎?……喜用非刑。纵用非刑之人均得高位,岂百姓反该受此惨刑乎?”

    可悲的是,这样一场举国瞩目的大案,并未能够促成晚清司法体系的转型。殆至1906年清廷参照西方“三权分立”模式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辛亥年已然触手可及。

    (编辑:李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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