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名往往是一个作品给大众的第一印象,创作者在给作品取名的时候倾注了许多心思。一个流传甚广、影响力颇深的片名是创作者智慧成果的结晶。但是在如今的影视圈,模仿、借鉴甚至照搬别人片名的例子比比皆是,究竟是法律规定的缺失,还是行业自律的失范?
对知名作品名的模仿,容易画虎不成
最近,一部新剧《如果,爱》播出,剧名与陈可辛导演的电影《如果·爱》除了中间的标点符号,完全是一样的。我看了看剧情介绍,故事却完全不同。不知道剧的出品方有没有获得陈可辛以及原电影版权方的授权,包括编剧杜国威、阮世生等人的授权,如果没有,这算什么?
其实,《如果,爱》作为片名,是不大成立的。原片《如果·爱》中间的标点用于外国人的人名,或者用于隔开两个词,这个片名是有设计感的,形成了“如果”与“爱”并列后语义的拓展,而“如果”后面跟了“,”就是结巴了。这种改还不如不改,但如果一定要改,是不是没有获得授权的技巧了呢?
影视行业,片名蹭热度不胜枚举
之前,韩寒拍摄的《乘风破浪》被影迷认为故事主情节来自于陈可辛的旧片《难兄难弟》,陈可辛则表示他并不在意,陈可辛的宽容大度,也许鼓励了更多往他身上蹭的人。
这方面,陈可辛简直是蹭热度者的富矿,他拍的着名的电影《甜蜜蜜》,国内很快就拍了同名而故事完全不同的电视剧。《亲爱的》也没有逃脱被照搬片名的命运,2013年被拍成了28集电视剧,故事也与电影毫无关系。
之前,有电影《道士下山》就有网剧《道士上山》,有《港囧》就有了《巷囧》,像《吹灯笔记》、《灌篮吧,高手》、《来自星星的继承者们》之类的就更不胜枚举。
有些作品的名字是常用词,比如《人到中年》,电影用的也是这个名字,也许版权人对“人到中年”这四个字很难具有独占性,但是谌容女士的这部小说作品太有名,再使用这几个字拍摄影视作品,我认为至少应该与原着者打个招呼,明白事儿的应该付人家一些费用。可据我所知,电视剧就没有给。
我与费明、闫刚曾经创作电影《说好不分手》,后来被一家公司用这个片名拍了电视剧《说好不分手》。起初我们很愤怒,后来发现涉及一些朋友,出于朋友面子,更多的是不愿麻烦,原本准备好的投诉材料,也就一直放在我车里,没有递交给广电总局。其实,即便递交,我也不知道主管部门会不会管。但作为作者,我内心是非常不悦的,如同吃了苍蝇般恶心。
之前看到杜国威与高志森与电视台交涉,《演员的诞生》栏目组未经其许可改编《我和春天有个约会》的剧本进行演出,要求节目组解释和道歉。杜国威也是电影《如果·爱》的编剧,不知他看到这个改了个标点符号的同名电视剧作何感想。
就算同名的尚不能保护,改个字,改个词儿,甚至只改个标点,你奈我何!
《着作权法》对片名保护仍有盲区
影视圈爱投机取巧不是一天两天了。《着作权法》对于片名、剧名的保护仍然不具体,留下较大的打擦边球的空间。我特意咨询了律师王军(琼瑶诉于正案的律师),他告诉我,一般性的片名,版权局有个文件,倾向于不受保护,不归入独创性的范畴。但是一些独特性的名称,如《何以笙箫默》这种怪异的名字,肯定受保护的力度大于《乡村爱情》这样的片名。如果可以确认片名被使用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或是明显蹭热度,可以归入不正当竞争,提出诉讼是可以的。
新的《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依然没有最后定稿,我建议,把作品名称作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列入保护范围内,并对蹭片名的行为做出明确的限制和禁止。
我一直觉得影视行业,讲法律很重要,但除了讲法律,也要讲行业规范,讲职业道德,丧失了职业操守和自律,就等于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人格的裸奔,希望这样的裸奔,能早日遭遇寒风。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