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鼎宏
导读:国外媒体今天撰文称,虽然外界对谷歌图书和解协议有着诸多质疑,但该协议的真正问题既非隐私也非竞争,而是改变了以往的图书版权授权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篡权”行为。
以下为文章全文:
引发质疑
对于政府的新项目,外界通常都会有这样的质疑:如果该项目真有价值,为何私人企业从没做过?相似的问题也可以被用于质疑那些自称代表大众利益的企业:如果公众果真需要,政府为何没有去做?
谷歌的数字化图书计划自然会遭到这样的质疑。谷歌计划将全世界1.68亿本图书进行数字化。自2004年以来,这家搜索巨头已经扫描了500万本图书,许多内容都有版权保护。一座内容全面的图书馆显然可以创造巨大的收入,尽管目前还未找到明显的创收模式。去年,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经过长期谈判后,达成了内容复杂的和解协议,这两家机构此前一直在对谷歌进行诉讼。
根据协议,谷歌只会从网络图书产生的收入中抽取三分之一,其他部分则会由出版商和作家代表所运营的非赢利性图书版权注册机构获得。该注册机构将找出那些版权尚未过期,但已经停印的书籍,并为这些图书的作者提供版权费。谷歌同意为该机构支付1.25亿美元的资金。
有关该和解协议的“公平听证会(Fairness hearings)”将于下月在美国曼哈顿联邦法院举行。本周,有多个团体对该和解协议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要求法院否决该协议。包括法国和德国在内的多个欧洲国家政府都对此表示反对,网络零售巨头亚马逊也在反对者之列。美国司法部将于下周发表自己的意见。微软的多名律师最近表示,集体诉讼无法改变根本的法律。他们所言极是。
隐私问题
谷歌究竟想要建立一家网络图书馆还是一家网络书店?如果是前者,那么知识的传播方式便与所得利益的归属同等重要。本周,小说家乔纳森·勒瑟姆(Jonathan Lethem)在一份声明中警告道:“如果未来的读者知道自己正在留下一条数字印记,供他人追踪,他们或许会对汲取知识持排斥态度。”未来的政府有可能会持有很多名单,上面列着究竟有哪些人下载了哪些书。但是这种隐私问题在谷歌的和解协议中却并未引起重视。
互联网时代的基本隐私问题是:用户的任何倾向都可以留下蛛丝马迹,而这在以前是从未有过的。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网站或聊天室获得这些所谓的“蛛丝马迹”。无论谷歌是否获得数字化图书领域的垄断地位,这都无可避免。
对于隐私而言,更大的挑战在于,这些“蛛丝马迹”还拥有商业价值。倘若某人浏览过纳丁·戈迪默(Nadine Gordimer)和约翰·马克斯维尔·库切(J.M. Coetzee)这两位南非作家的作品,那么相对于普通网民而言,此人就更有可能愿意购买一张飞往南非的机票。如果某人读过板球运动员格里斯(W.G. Grace)的自传,此人就便有可能会购买一根板球拍。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这类信息很可能会创造不菲的利润,可是这些利润又归谁所有呢?谷歌此前曾针对Gmail建立了一种商业模式:扫描用户的邮件,并据此发布有针对性的广告。这一行为可以透露出一丝端倪。迫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压力,谷歌上周起草了一份《图书隐私政策》(books privacy policy),并承诺不会与第三方团体分享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是保留存储这些信息并借此“发布用户整体趋势”的权利。谷歌并不在乎你是谁,它更在乎你想买什么东西。
有碍竞争
那些认为谷歌想创建一家书店而非图书馆的组织则担心,该和解协议将有碍竞争。的确如此。但在这种情况下,竞争真的有必要吗?以多个服务替换单一服务未必就能令用户获益,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的失败便是很好的证明。
谷歌的数字化图书项目是将现有的产品组织起来,而并非激励出版商和作者创作新的图书,而这通常会被当做竞争的借口。倘若是出于公众利益,便很容易为垄断找到理由,我们将此称为公共事业。但如果该业务依然归属于私人企业,则很难证明垄断的正当性。如果兴建一座意义重大的网络图书馆只需要1.25亿美元,那谁还会需要谷歌?就算政府不出钱,也会有很多慈善家愿意这么做。比如,安德鲁·卡内基(Andrew Carnegie)就曾出资在美国和英国兴建过数百座图书馆。
实为“篡权”
其实,谷歌图书和解协议真正引发质疑的既不是隐私也不是竞争。真正问题在于,这是一种篡权行为。虽然很多人将谷歌的数字化图书项目与亚马逊Kindle电子书阅读器进行了类比,并借此为谷歌辩护,但这种类比并不恰当。在参与Kindle项目时,作家和出版商向亚马逊提供授权,并允许其出版相应格式的电子书。而谷歌的系统则摒弃了这种授权,因此,这其实是在篡权。这一和解协议使得一家大公司有权管理无法探明作者的图书,而且还通过模糊创新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来为自己辩护。
或许社会不可避免会向着这一方向发展。过去一个世纪中,人民以放弃权利为代价,从政府那里换取了更有效的资源分配。或许公众与私人领域如今也在进行着同样的交易。也许我们正在走回头路,回到当年英国东印度公司那种由政府创造的垄断时代。但是,倘若这种垄断真的诞生,政府必须对过程予以明确,而且不能为了分享利益而在“私法诉讼”中偏袒某些团体。
(编辑:李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