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近日公布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应具有北京市户籍,补助对象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扩展,包含五种情况。
一是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二是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三是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四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五是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补助按照“补人头”方式进行,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具体补助标准为: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
(编辑: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