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先后两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严正交涉,要求其妥善处理本次事件,重视日本在战争期间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
2009年11月30日,禁止化武组织代表张军大使在《禁化武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大会上指出,尽早、安全、彻底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中国作为缔约国应享有的最基本的安全保障。
“尽管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目前尚无一枚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被销毁。”禁止化武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告诉记者。
据了解,早在1999年中日双方谈判时,中国就要求日本将化武运送回日本进行销毁。然而日本声称国内法禁止化武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加之遗弃化武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难以确保安全。因此,请求中方允许在中国境内销毁。最后中方出于尽早处理此事的考虑,同意将化武在中国境内销毁。
“第一枚化学武器销毁只是一个开始,未来任重道远,不容乐观。”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研究部主任藤建群表示。根据《禁化公约》规定,自1997年生效起,日本应在10年内,也就是2007年之前,完成对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然而,日方通过向相关组织申请,将期限延迟至2012年。藤建群说,受销毁费用、技术和数量三个因素的制约,日本在华遗留化武销毁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目前看来,日本很难按规定日期,即在2012年4月29日前完成销毁工作。 新华 综合
(实习编辑:季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