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问题,也时常引发讨论。“相比上世纪七十年代,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成熟,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手法残忍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10岁女孩小琪(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后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这个事件曾引发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昨日上午,该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开庭,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法院将择期宣判。小琪的母亲表示,赔偿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属的道歉。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时有发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残忍、恶劣、触目惊心。”肖胜方说,他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是2015年11月,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而2010年,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因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获刑6年。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这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一直沿用至今。”肖胜方表示,虽然说这样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的心智相比于40年前的未成年人,有很大改变。而每一起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下恶性案件的出现,都曾引发过关于刑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肖胜方在议案中提到,从刑法意义上讲,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意识和意志因素,而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有赖于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
他表示,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确定,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儿童发育状况也许是适合的,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儿童营养结构的改善,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越来越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而且暴力、恶性犯罪屡见不鲜。”肖胜方说,有鉴于此议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提出了几个立法修正建议。
首先,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原先的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降低1周岁,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其次,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肖胜方表示,即使降低为13岁,在国际上也不算最低,目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可以参考的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3年修订后的《少年犯条例》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界限为10岁。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0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时,首先推定其为不能辨别是非,只有在控方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人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才能否定有罪的推定,从而认定其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现有惩戒措施 无法达到威慑作用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在议案中表示,十三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13岁左右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普遍出现早熟现象。一方面,由于电视机、互联网、新媒体的影响,当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获得丰富的知识,了解新鲜的事物,能更快地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但同时也会接收到负面信息,进而影响其心理发育。另一方面,学校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加强了重视,因此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相应提前。
“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肖胜方表示,由于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通过收容教养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惩罚。但是这样的惩处对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公的,且根本无法达到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作用。
“这样的做法还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有恃无恐地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从而失去法律的示警功能和威慑作用。”肖胜方说。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犯罪该怎么管?最高检:正研究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当前,许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就是未成年人,却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对待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该怎么管、如何惩治”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
2019年12月20日,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根据罪错程度和性质,有针对性干预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首先,要按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史卫忠表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检:正认真研究
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史卫忠表示:“我们也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未达刑责年龄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回应了舆论关切,更是对未成年人负责。通过惩戒,让他们敬畏法律;通过矫治,让他们学会做人。而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难题,重在预防。“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无论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尽责,不让孩子走入歧途!
(编辑: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