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媒体采访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每每在明星与记者发生矛盾时,都会被争论一番。近期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又放大了这个没有答案的问题: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媒体采访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今天上午,市律协文化娱乐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研讨会,律师们建议完善隐私权立法,并在立法中完善新闻自由权,规定免责范围。
文化娱乐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京生律师表示,在媒体采访权与一般公民隐私权之间,法律倾向于保护公民隐私权。但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采取有限度的保护,如果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满足社会公众合理兴趣,采访报道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同时律师们认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不是全部剥夺。明星在作为公众人物的同时也是一个公民,也有非公众生活,包括身体隐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都是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这种个人隐私不应受到比别人更多的限制。
张继志律师表示,要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媒体采访权,找准两者之间的界限,首先要考虑公共利益原则,界定报道事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及报道后的影响,出发点是满足多数人的兴趣,报道结果是使社会受益。其次,对公众人物私生活的知情权应以其同意为前提,与公众兴趣无关的个人私事受到保护。第三,媒体采访报道要保持真实全面准确原则,媒体的报道要呈现记者探知到的真实情况,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偏心对待,给事件双方说话的权利。
欧阳继华律师建议完善隐私权立法,设立独立的保护条款;提高公民隐私权的权利意识;建议在立法中完善新闻自由权,确立新闻媒体的免责权,规定免责范围。比如公开揭示高官的财产状况、家庭收入、健康状况、违法行为等免责。明星享受广泛知名度,如果其道德败坏、行为不端也应该受到公布,警示社会。
本报评论部主任苏文洋说,公众知情权及媒体采访权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一般的说,媒体采访权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考察一个地方的公众知情权,就要看媒体的采访权及见报权。公众人物赖以生活的基础,取决于公众对他的广泛了解和认知,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也就是让出自己一部分隐私权,即个人隐私权的牺牲。媒体的采访要向公众报告,公众人物对媒体的态度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态度。当然,媒体在报道时,必须考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必要保护。
(编辑:郭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