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
今年1月,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以下简称“SM公司”)以中国演员鹿晗以及其广告代言公司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日,本案经过一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判:SM公司对鹿晗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法院无法支持原告SM公司对于第一被告鹿晗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鹿晗授权或同意韩束等公司使用涉案的鹿晗在SM公司期间拍摄的旧照”。庭审中可以看出,SM公司曾将涉案旧照在韩国进行售卖,于网络上也有广泛传播。从互联网的共通性来说不能得出鹿晗将旧照同意他人使用的侵权结论,SM公司对鹿晗侵权指控不成立。
判决结果为被告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旧照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株式会社SM entertainment一定的维权费用。但是对原告株式会社SM entertainment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赵娟)